總體的: 1、醫(yī)院出具的《出生醫(y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計劃外生育的,持嬰兒母親所在鎮(zhèn)或鎮(zhèn)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嬰兒父或母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 4、其他相關材料。 5、屬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報市局審批 。 6、對出國人員(留學、經商、務工)在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戶問題,應本著簡化手續(xù)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撫養(yǎng)人處落戶。擬居住地的選擇按以下順序:(1)其父親或母親在國內的,在父親或母親 處,其父母都在國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戶口所在地撫養(yǎng)人處。(2)沒有上一項條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處。(3)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他撫養(yǎng)人處。 南昌市公安局:新生兒申報戶口所需的材料有: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準生證;父母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