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流程
1.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兩張。
2.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3.對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可辦理快證。戶口登記機關對提出辦理快證的公民,應核驗居民戶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兩張,填寫省廳統(tǒng)一印制 的《辦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證證明》,貼上照片,在照片上加蓋戶口登記機關印章后,經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戶政科批準后寄省公安廳制作。
4.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申領臨時身份證的公民,應由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核驗居民戶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兩張,填寫《臨時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后辦理。
辦理時限
1.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xù)后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應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2.辦理快證,制證中心從收卡到制證,七個工作日完成。
3.辦理臨時身份證,應當在公民填寫《臨時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后,經審核批準,當即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