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辦各類戶口事項,應由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除上述材料外,公安派出所還應根據申辦戶口的種類和具體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由戶籍民警錄入審批系統(tǒng)。各類戶口業(yè)務包括以下基本材料(派出所應查看原件,留存原件或復印件,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與申辦事項有關的其它材料):
(一)出生落戶。
1、居民戶口簿;
2、出生醫(yī)學證明;
3、父母結婚證;
4、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
5、村(居)委、單位接收證明;
6、國外出生子女回國落戶的應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收養(yǎng)的孤兒、棄嬰應提供收養(yǎng)證或收養(yǎng)公證書。
(二)恢復戶口。
1、村(居)委、單位證明;
2、原始戶口資料及相關材料;
3、派出所調查材料;
4、被注銷戶口回國人員恢復戶口:提供回國人員的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出國前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明或就業(yè)證明;
5、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恢復戶口:提供刑滿釋放、假釋、解除勞教等相關證明;戶口注銷前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三)境外、國外人員申請在國內定居落戶。
1、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明;
2、華僑憑《華僑回國定居證》、臺灣居民憑《臺胞定居證》、港澳居民憑《定居證》及《批準定居通知書》;外國人憑公安部對其本人申請定居中國的批復。
(四)注銷戶口。
1、居民戶口簿,收繳居民身份證(應征入伍的除外);
2、應征入伍注銷戶口應提供《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
3、死亡注銷戶口應提供《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或《居民死亡推斷書》、火化證明、村、居委會(單位、社區(qū))證明;
4、出境、出國定居注銷戶口應提供當事人提供的能夠證明取得定居資格的有效證明: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去臺灣定居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定居簽注;在臺灣期間自行取得臺灣居民身份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門的戶口注銷通知書;定居港、澳地區(qū)的,提供前往港澳通行證、公安機關注銷戶口通知書;定居國外的,提供省公安廳簽發(fā)的出國定居證、護照等。
(五)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1、變更姓名。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單位(村居委、學校等)證明;申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父母雙方同意并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因收養(yǎng)關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收養(yǎng)證或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證明;因涉外婚姻關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為對方姓氏或恢復原姓氏的,需提供結婚證明或離婚證明;因父母離異,16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雙方同意的證明。
2、更正出生日期。提供足以證明出生日期確屬錯誤的原始憑證材料(如出生醫(yī)學證明、原始戶籍登記資料、單位檔案、學籍檔案等最早記載出生日期的原始資料);公安派出所、分(縣)局戶政部門調查材料、調查報告。
3、變更民族。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或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準予變更的證明。
4、變更、更正性別。公民因醫(yī)學變性的,提供三級以上醫(yī)院或司法鑒定機構、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因公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性別差錯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材料。
(六)分戶和并戶。
1、居民戶口簿;
2、房屋產權證、使用權證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3、結婚證(離婚證)或其他書面有效證明。
(七)設立集體戶。
1、單位申請;
2、辦公、生產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3、法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
(八)戶口遷移(跨區(qū)、縣遷移)。
1、干部、工人調動戶口遷移:提供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的調動函,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結婚證(僅限于夫妻分居調動或家屬子女隨遷)。
2、離退休人員安置戶口遷移:提供老干部、民政部門的安置介紹信,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證或離(退)休證明,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3、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yè)生戶口遷移:畢業(yè)分配后需落戶就業(yè)單位的,提供畢業(yè)證、就業(yè)報到證、就業(yè)協(xié)議書、戶口遷移證;畢業(yè)后未分配單位需落戶原籍的,提供畢業(yè)證、戶口遷移證、村居(單位)接收證明;畢業(yè)后在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資源市場托管戶口的,提供畢業(yè)證、戶口遷移證、單位接收證明。
4、大中專院校及技校學生轉、退學戶口遷移:辦理轉學戶口遷移須提供省級高等教育主管部門的正式批準文件、戶口遷移證、轉入學校證明;辦理退學戶口遷移須提供學校正式批準文件、戶口遷移證。
5、選調生、公務員錄用戶口遷移:提供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的調令或錄用通知書;居民戶口簿。
6、軍人轉業(yè)和復員安置落戶:提供《轉業(yè)軍官通知書》或《接收安置轉業(yè)士官通知書》或《復員退伍軍人入戶介紹信》等;《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或軍人居民身份證;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居民戶口簿(僅限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戶口的);結婚證(僅限夫妻投靠);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僅限父母子女相互投靠)。
7、隨軍家屬戶口遷移:提供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核批準的《軍隊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軍官證(士官證);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的干部任職命令;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8、購房、投資類遷移戶口:提供居民戶口簿;房屋產權證、使用權證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副本、納稅發(fā)票、養(yǎng)老保險繳納憑證等。
9、引進人才遷移戶口(取得《人才聘用證》的除外):提供居民戶口簿;學歷、學位、職稱證書以及其他技術等級和榮譽證書;聘用合同。
10、“三投靠”人員落戶:提供被投靠方的居民戶口簿;單位(村居)接收證明;夫妻投靠提供結婚證;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提供父母和子女關系證明;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九)戶口辦理時限
公安派出所受理戶口申請材料后,應將所需時限告知申請人。除當場辦理的戶口事項外,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因材料不充分被退回補充材料的,辦理時限自提交補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屬于派出所戶籍民警當場辦理的事項,應當場辦理。需要調查核實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
需派出所審批的事項,戶籍民警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報派出所所長審批,所長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需分、縣局審批的事項,派出所戶籍民警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分(縣)局戶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需市局審批的事項,派出所戶籍民警、派出所所長、分(縣)局戶政部門、分(縣)局分管領導、市局戶政部門完成審核、審批的時間分別為7個、3個、3個、2個、5個工作日。
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2、服務說明及咨詢投訴
(1)公開辦理條件、辦理時限、審批程序、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2)民警(含協(xié)警人員)警容嚴整,接待辦事群眾時必須首先起立并使用文明用語,態(tài)度和藹,主動熱情;
(3)堅持及時、準確辦事原則。
(4)對符合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申報材料齊全屬派出所審批的,收到材料后應當當場辦理戶籍手續(xù);
(5)對申報材料齊全,還需經調查核實、須由派出所上報審批的,應當當場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派出所應當在收到公民的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局;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派出所的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審批并通知派出所;派出所接到上級通知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為公民完成戶籍手續(xù);
(6)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向辦事人說明并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注明應當補充的材料內容、名稱交辦事人;
(7)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當場告知辦事人不能辦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