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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區(qū)教育局聯(lián)系方式

地址:龍華區(qū)行政服務中心2棟113室

電話:23336218(公辦)23336293(民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和《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規(guī)定》,為加強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特制定《深圳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由政府、企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對兒童少年實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級中等教育的機構,都應執(zhí)行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市、區(qū)教育局和鎮(zhèn)教辦是所轄范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主管機構。

第二章 入 學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設置滿足本轄區(qū)內學齡兒童少年就學的學位,確定各中小學的服務區(qū)域,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免試就近入學。

第五條 小學招收本服務區(qū)范圍內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初級中學接收本服務區(qū)范圍內受完規(guī)定年限小學教育的學生入學。非本服務區(qū)學生因特殊情況申請就讀的,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學校應予以接收。

第六條 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小學、初級中學應予以招收,不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送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區(qū)教育局審核,報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延緩入學期滿,應即入學。

第八條 凡符合市政府規(guī)定借讀條件的非本市戶籍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申請就讀,須申請辦理就讀證。持就讀證的適齡兒童少年,作為借讀生,由區(qū)教育局統(tǒng)籌安排,學校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讀條件的,學校不得接收。

第九條 小學、初級中學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或未達到規(guī)定的在校最高年齡的本市戶籍戶口(含藍印戶口,下同)未成年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解除收容教養(yǎng)或服刑期滿而復學的本市戶籍戶口未成年學生。

第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勸退和開除學生。

第十一條 小學、初級中學均實行秋季始業(yè)。

第三章 學 籍

第十二條 對經過市、區(qū)教育局安排入學的小學、初級中學一年級新生(含借讀生),學校應辦理注冊手續(xù)。學生辦理注冊手續(xù)后,本市戶籍戶口學生取得正式學籍,借讀生取得臨時學籍,由學校負責建立學籍檔案資料,并發(fā)給由市教育局統(tǒng)一印制的學生證。

第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檔案及學校資料包括:

(一)《學生學籍表》

(二)《廣東省小學(初中)學生學籍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三)《在校學生名冊》

(四)《流動學生名冊》

(五)《畢業(yè)生名冊》

(六)《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統(tǒng)計表》(小學填“義評表一”和“義評表三”;初中填“義評表二”)

(七)《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八)《學校綜合情況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冊單獨造表。

所有表冊由省教育廳統(tǒng)一樣式,由市教育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四條 表冊的填寫要求及管理

(一)《學生學籍表》學生入學時由學校統(tǒng)一建立,按班級裝訂成《學籍冊》!秾W籍冊》應有目錄、《學生學籍表》及《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冊中人數(shù)應與班上實有學生數(shù)完全相符;《學籍冊》要按時填寫有關內容;學生異動情況必須在冊中作記錄,輟學和死亡學生的學籍表放在冊的最后面保存,轉出學生學籍表原件帶走,復印件保留在冊中,休學后復學的學生學籍資料應帶入復學班級繼續(xù)使用,復印件留在冊中。《學籍冊》由學校保存,學校不得擅自毀掉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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