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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基于其表意特性,實用性從未減弱,各行各業(yè)的品牌展示、活動宣傳、產品推廣,無不需要文字配合;而在美觀度越發(fā)凸顯的今天,在應用中,這些文字總以不同的形態(tài)展現(xiàn)在大家的眼前,其基本筆畫間架結構的搭配、筆畫的粗細、彎直等方面都可以通過精心設計,表現(xiàn)出不同的造型樣式、產生不同的書法作品。
隨著審美觀念的提高,現(xiàn)如今的日常使用中,美觀度往往不輸實用性,對品牌形象、產品風格、用戶感官都產生巨大積極影響。
但同時,由于字體本身獲取簡單,追責困難,字體侵權情形時有發(fā)生,近年來開始逐漸引起重視,一些字體設計企業(yè)和機構開始進行大規(guī)模的維權行動,很多未授權使用字體的企業(yè)在這種不謹慎上吃了大虧。
字體版權的開發(fā)和侵權現(xiàn)狀
盡管在電子時代,書寫已經成為一項可以被技術完全取代的工作,但是對具有藝術感的字體的需求是持續(xù)存在的。
較之國外的字體開發(fā),我國的字體開發(fā)實際上很少。目前國內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字體生產設計企業(yè)寥寥無幾,字體款數(shù)和日本相比不足三分之一。相比而言,美國較為大型的字體設計公司僅僅一家就有十多萬種字體。
這個行業(yè)的工作量是不容小覷的,一款字體的產生需要設計師對單個漢字進行具有美感判斷的設計,而最基本的字體都需要上萬個漢字的設計量。
造字難,用字易。造字工房創(chuàng)始人丁一在接受天津網采訪時曾說:“字體賣出去一份,全網絡就有了,這對字體設計者是致命的打擊。”
近年來,字體侵權的案件開始逐漸引起大家重視,尤其是前不久因《九層妖塔》道具中未經授權使用書法家向佳紅“向佳紅毛筆行書字體”中7個字,一審宣判電影制作方、發(fā)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賠償書法家向佳紅14萬元。
無獨有偶,早在2012年,熱映電影《失戀33天》在片頭主創(chuàng)介紹、短信旁白以及“失戀”天數(shù)倒計時上使用的字體,都侵權使用了國內字體研發(fā)機構造字工房開發(fā)的“悅黑字體”,最終賠付版權方2萬元,同時承擔了訴訟費用。
此外《我是歌手3》《葉問3》的也涉嫌字體侵權。
這是堂而皇之的侵權行為,暗中的剽竊更是數(shù)不勝數(shù)。尤其是在互聯(lián)網日益發(fā)展的今天,無數(shù)崗位的各項工作都將涉及巨大的字體侵權風險:活動海報、版式設計、網頁字體使用.......但始終未受到重視。
字體設計越來越像一個無償供給的行業(yè),設計企業(yè)千辛萬苦地制作,侵權方輕而易舉地獲得。打開搜索引擎輸入“字體資源”,供免費使用的字體有幾百種,各式各樣,五花八門。
“優(yōu)美的字體字形可以給品牌形象帶來好的輔助作用,間接獲得經濟利益!倍∫徽f,“國內已經有一些企業(yè)開始重視品牌字體設計,但字體的設計開發(fā)在國內始終未得到商業(yè)化的有效促進和發(fā)展!
商業(yè)價值大、商業(yè)產出低、商業(yè)回饋少,字體開發(fā)設計行業(yè)在目前階段里處于一種非常艱難的境地。尤其是在面對無法有效制止的侵權行為時,字體設計已經成為一個侵權重災區(qū)。
以一份判決書為例,分析字體版權
字體版權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jù),我們以一個案件為例:
北大方正公司訴躍興旺公司侵犯著作權案
案號:(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號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方正公司)起訴稱:北大方正公司以合同約定形式,委托貝威揚進行初步字稿創(chuàng)作。隨后,由北大方正公司的字體設計人員利用計算機軟件將文字進行數(shù)字化處理,并以審美的眼光反復調整和修改,最終創(chuàng)作完成了方正平和體,并在北京以美術作品的形式首次發(fā)表。同時,該作品以美術作品的形式在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
北大方正公司發(fā)現(xiàn)躍興旺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多款產品外包裝上最顯著的位置,使用大號字體突出使用方正平和體的“自”“然”“之”“子”4個字形,家樂福公司銷售了上述產品。躍興旺公司和家樂福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就方正平和體“自”“然”“之”“子”四個單字所享有的相應著作權,具體包括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展覽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躍興旺公司立即停止復制、發(fā)行印有方正平和體單字“自”“然”“之”“子”包裝的產品;2.躍興旺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20萬元;3.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和《北京晚報》上公開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4.家樂福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印有相關字體的產品。
被告躍興旺公司答辯稱:北大方正公司雖然對其創(chuàng)作的方正平和體以美術作品的形式在國家版權局登記,但此登記并不必然能證明其對方正平和體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不能直接證明其中每一個單字系美術作品。方正平和體單字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同時也并非書法作品,根本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由于字體設計不是書法創(chuàng)作,故字體本形的設計根本不屬于書法創(chuàng)作的范疇,涉案四個單字不屬于書法作品。
躍興旺公司生產的“自然之子”綠豆、小米、黑米、小豆產品中的“自然之子”四個字與北大方正公司提供的方正平和體中的四個單字“自”“然”“之”“子”并不相同,尤其是“之”與北大方正公司提供的方正平和體中的“之”字差異非常大,外觀形狀完全不一樣。
躍興旺公司使用“自然之子”四個字是看重這四個字本身的含義,而非“自然之子”美術作品,躍興旺公司已經更換包裝,仍然是“自然之子”四個字,此四個字的形狀與以前完全不同,但銷量未有任何改變。躍興旺公司生產的四種產品并非其主營產品,僅是配套產品,這些產品季節(jié)性非常強,躍興旺公司總銷售額不足2000元。
故北大方正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缺乏依據(jù)。躍興旺公司并未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人身權,故北大方正公司關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綜上,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北大方正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家樂福公司答辯稱:家樂福公司下屬的通州店確實銷售了涉案產品,但由于北大方正公司僅對其方正平和體字庫享有著作權,而對于其中的單字不享有著作權,故家樂福公司并未侵權。同時,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且躍興旺公司已經更換了涉案產品的包裝,故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北大方正公司對于家樂福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