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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踐性是音樂課程的本質屬性
(一)音樂來源于社會實踐
音樂憑借聲波的振動而存在,是通過聽覺器官引起各種情緒反應和情感體驗的藝術。音樂藝術的鮮活形象和深邃意境,之所以能夠打動人、引起共鳴,主要是由于音樂來源并存在于人的社會實踐活動之中。
(二)音樂能力的形成依賴音樂實踐
音樂實踐是指用音樂的形式對音樂之美進行體驗、理解的過程,它是音樂課程最為本質的屬性,因為音樂能力來自聆聽、感受、演唱、演奏、創(chuàng)作等豐富的音樂實踐。
《義務教育音樂課程標準(2011年版)》(以下簡稱《課程標準》)指出,“實踐性”是音樂課程的性質之一,[1]2強調“在不斷的實踐過程中,逐步培養(yǎng)和提高學生終身發(fā)展的音樂能力”。 [1]6
美國音樂教育家戴維?埃利奧特是“實踐主義”理論的代表,他在《關注音樂實踐??新音樂教育哲學》一書中闡述了音樂教育的實踐觀:“音樂是一個多樣化的人類實踐……是一種實踐的藝術,任何音樂都必須通過表演才能展現(xiàn)出來;如果沒有表演,那就沒有音樂的存在。”[2]3
二、實踐是音樂學習的重要途徑
(一)由音樂課程的性質決定
音樂課程不是一門單純的知識類課程,而是以知識為先導,以音樂為中介的實踐性課程!皩嵺`一認識一再實踐一再認識”的學習過程,符合音樂學習的基本規(guī)律!墩n程標準》中有這樣的表述:“音樂課程各領域的教學,只有通過聆聽、演唱、演奏、綜合性藝術表演和音樂創(chuàng)編等多種實踐形式,才能得以實施。[1]2
(二)由音樂課程的目標決定
以音樂為中介的音樂實踐活動,承載著“情感的熏陶、審美的提升、人格的健全、文化的傳承”等音樂課程培養(yǎng)目標,滲透著“知識與能力、過程與方法、情感態(tài)度與價值觀”的教育內(nèi)容。[3]音樂課程的目標不是單純的知識建構,而是音樂技能與音樂素養(yǎng)的形成,這些都是依靠實踐而獲得的。音樂技能的獲得主要依靠從簡單到復雜的演唱、演奏和音樂創(chuàng)編實踐;音樂素養(yǎng)主要是依靠音樂聆聽等形式,在體驗感受音樂的基礎上形成。
以音樂為載體的實踐活動,讓學生感受美、陶冶性情、凈化心靈;在感受、體驗過程中建構音樂知識,并將知識轉化為音樂素養(yǎng),從而實現(xiàn)音樂教育的目標。
(三)由音樂學習的特點決定
在課程改革之初,由于片面理解,出現(xiàn)了音樂教學中音樂本體淹沒現(xiàn)象。有的音樂課變成了語文課、歷史課、活動課。音樂課堂上,重技能輕感受,重講解輕實踐,缺少以音樂本體為中心的音樂實踐活動,以教師講解代替學生聆聽,以教師的“給予”代替學生的體驗與感受,學生更多的是通過文字和語言去“認識”音樂。這不是真正的新課程標準視域下的音樂課堂實踐活動。目前,中小學生的歌唱、音樂表現(xiàn)、識譜等音樂能力薄弱的重要原因,還是由于教師忽略了音樂教育的實踐性,音樂教學缺少音樂實踐。
1.語言邏輯不能代替體驗感悟
音樂學習依賴獨特的思維方式,不能用非音樂的語言表達以及邏輯思維去講音樂、學音樂。離開音樂實踐,離開音樂的本體內(nèi)核,借助非音樂的形式去講音樂,是違背音樂學習規(guī)律的。正如匈牙利著名音樂教育家柯達伊所說:“音樂既不能通過智力的、理性的途徑來學習,也不能用類似代數(shù)符號的系統(tǒng)或是與兒童無關的文字書寫進行教學,而應該是為他們鋪設直覺體驗的道路。”[4]
音樂學習的特殊之處主要不是“知”的積累,而是“感”的積淀。中小學音樂學習的內(nèi)容,還包括對音樂藝術美的體驗、感悟,對不同
音樂文化和人文內(nèi)涵的認知。音樂學習的過程不僅是認知發(fā)展的過程,還是情感體驗的過程。音樂的體驗和感悟是學習者自身心理活動的產(chǎn)物,不是通過傳授獲得的,而是個體心靈在與音樂的對話中碰撞而來的。
音樂思維客觀存在于音樂實踐活動之中!墩n程標準》指出:“音樂藝術的審美體驗和文化認知,是在生動、多樣的音樂實踐中,通過學生的親身參與與生成來實現(xiàn)的。[1]6在音樂學習過程中,學生對音樂的旋律、節(jié)奏、主題、結構等進行認知,形成音樂思維,將之融合到自身的思維結構之中。這時,學生對音樂的認識有了升華,獲得了更加深刻的音樂美感,開始由音樂學習的必由之路,向自由的音樂殿堂飛翔。
2.知識傳授不能代替自主學習
音樂教育的目的不是告訴學生音樂的理論,而是由他們自己去發(fā)現(xiàn)、認識音樂的規(guī)律并理解音樂文化。學習者在對經(jīng)典音樂作品的聆聽、欣賞、表達過程中,吸收了音樂中的文化意蘊與精髓,獲得了豐富的感受,形成了個性化的見解,得到了音樂的涵養(yǎng)。音樂學習的基本方法是多聽多唱。在聽、唱過程中,我們的音樂鑒賞能力得到提升,音樂能力得到建構。
音樂的多重價值凝結在音樂實踐之中,音樂素養(yǎng)是在音樂學習過程和實踐中,通過直接體驗和積極參與來獲得,并且只有在音樂實踐中才能獲得。[5]只有在實踐中,我們才能對音樂現(xiàn)象有更深入的認識,才能理解音符下隱藏的更本質的東西。所以,知識的傳授不能代替自主學習與實踐。
3.音樂實踐不能等同于技能訓練
在音樂學習過程中,學生不僅要獲得對音樂的認識與感受,還要掌握一定的音樂技能。但需要指出的是,強調實踐性并非將音樂教學簡化為“音樂訓練”。那種只注重技能、技巧專業(yè)化訓練的音樂教學,并不是科學而全面的音樂實踐。
三、如何在音樂實踐中開展音樂教學
音樂是一種音響藝術,是一種直接經(jīng)驗。離開音樂實踐活動,是無法形成音樂能力的。認識到音樂課程的實踐特性,就認識到了音樂學習的根本規(guī)律。音樂課程的實踐性對我們的啟示是,在音樂學習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應該更加重視實踐的作用。以體驗為基礎、以實踐,建構音樂課程的學習范式,對于教師更新教學觀念、提高音樂教學質量非常有益。
(一)依據(jù)課程標準,把握音樂課程的實踐性
《課程標準》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用于規(guī)范和指導教育實踐,是音樂教材編寫、音樂教學與評價的依據(jù)。把握音樂課程的“實踐性”,應重點關注課程目標以及課程內(nèi)容的實踐性。
對于音樂課程目標的實踐性,要把握課程目標的三個維度。實現(xiàn)“知識與能力”“過程與方法”目標,強調在音樂教學過程中,學生親身參與音樂實踐,掌握并運用各種實踐方法,獲得積極的體驗和豐富的經(jīng)驗;實現(xiàn)“情感、態(tài)度與價值觀”目標,強調在音樂教學過程中,避免灌輸式、講解式等學生被動接受的教學方式,要采用多樣化的實踐活動,引導學生親身體驗。
對于課程內(nèi)容的實踐性,要改變過去忽視實踐、課程標準與教學實施存在的“兩張皮”現(xiàn)象。音樂課程,從課程框架的設置到具體內(nèi)容的選擇,從理論知識講述到實際舉例,從抽象概念的講解到實際音響的演奏播放,要突出實踐操作,要講求方法與手段。要培養(yǎng)學生對音樂要素的感知與有效反應,使音樂實踐更具顯現(xiàn)性、開放性。《課程標準》對實踐的領域有明確的說明,理解并把握其內(nèi)容,是音樂教師教學準備工作的首要環(huán)節(jié)。
(二)建構開放有效的實踐體系,保證音樂課程的實踐性
缺乏實踐引領的音樂教學,只能是教條式的機械記憶。以往的課程實踐存在的問題,一是存有缺失,表現(xiàn)為音樂實踐不能充分落實,各學段的實踐內(nèi)容不能形成系列。二是針對性不強,實踐特色不明顯。新課程標準提倡的音樂教學實踐,是傳統(tǒng)的驗證性實踐向應用性實踐的轉變,是單一性的實踐向綜合性實踐的轉變。實現(xiàn)音樂課程的實踐性,有賴于建構開放而有實效的實踐體系。實踐體系的建構,要以“應用、實踐”為主旨,要符合音樂教育的人才培養(yǎng)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