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為職工購買了相應的工傷保險之后,若不幸發(fā)生了工傷事故,此時在符合工傷保險條件的情況下,工傷職工才能享受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那具體來說,工傷保險的待遇是什么呢?若你對此不是很清楚的話,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工傷保險的待遇是什么
1、治療工傷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10、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11、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1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二、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情形?
1、工傷職工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工傷職工拒絕治療的。
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1、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能夠直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現實生活中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以下情形可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