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工傷認定辦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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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工傷認定受理條件、辦理流程、需提交的材料分別是怎樣的?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呼和浩特市工傷認定辦理指南

呼和浩特市工傷認定受理條件

1、在工傷認定法定受理期內的;

2、工傷認定材料準備齊全的。

呼和浩特市工傷認定辦理流程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自事故發(fā)生之日1個月內,工傷職工自事故發(fā)生之日1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詳見填表說明)、《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

(2)單位事故報告和個人申請報告(需載明受傷職工姓名、年齡、性別、崗位工種等基本情況和詳細受傷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及醫(yī)治經過等、單位蓋公章,個人摁手印)。

(3)勞動關系有效證明(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工資單、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等;勞動關系不明確的,到所在區(qū)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勞動關系,送其中一項就可)。

(4)現場證明人材料(證明人以第一人稱手書看到的事故發(fā)生經過并簽字按手印,包括詳細時間、地點和本人在事發(fā)時在做什么等;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證明人材料上加蓋公章并標明證明人身份、證明人最少兩個人)。

(5)受傷職工、證明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分別以A4紙單獨復印)。

(6)醫(yī)院病情診斷書原件及復印件和住院病歷復印件。

(7)涉及交通事故受傷或其他情形受到傷害的,按照《工傷認定申請表》所列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2、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初審工傷認定材料是否提交齊全,齊全后給申請人下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3、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受理后需要向單位下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和工傷認定舉證風險告知書,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15日內履行舉證責任,拒不舉證的承擔舉證不利責任。

4、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事實清楚明了的,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工傷事故需要調查的,根據情況到現場調查或者做詢問筆錄,在受理后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5、向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送達工傷認定決定。

6、對工傷認定材料進行歸檔。

呼和浩特市工傷認定收費依據標準

不收費。

呼和浩特市工傷認定辦理地址

辦理部門:工傷保險科 地址:三樓大廳42號窗口 辦事電話5181233 監(jiān)督電話518123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fā)〔2013〕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已經于2011年1月1日實施。為貫徹執(zhí)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三、《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四、《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無法獲得上述證據的,可以結合相關證據認定。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fā)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六、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原則上應自職工死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八、曾經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當時沒有發(fā)現罹患職業(yè)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yè)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xù)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yè)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yǎng)老金為基數計發(fā)。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guī)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fā)。

九、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yè)病人員,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yè)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guī)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十、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期間多次發(fā)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fā)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

十一、依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復工傷保險待遇,停止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fā)。

十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新發(fā)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fā)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fā)生的費用。

十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條例》相關規(guī)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

十四、核定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相關數據尚未公布,可暫按前一年度的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fā),待相關數據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予以補發(fā)差額部分。

本意見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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