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云南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近日,經云南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fā)了《關于轉發(fā)<人社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的通知》和《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決定從10月1日起下調全省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其中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從0.93%下調到0.75%,生育保險費率從0.8%?1%下調到0.5%。降低兩項保險費率后,今年10月至12月,全省可減少用人單位繳費負擔約1.21億元,2017年預計可減少約5.22億元。
據悉,此次工傷保險從3個方面做了規(guī)范和調整。一是細化了行業(yè)分類,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根據不同行業(yè)的工傷風險程度,將工傷風險類別由原來的三類細化為八類;二是行業(yè)差別費率方面重新確定了基準費率標準,全國一至八類的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該行業(y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三是行業(yè)內費率檔次浮動方面,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yè)內的費率檔次。
云南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guī)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并加收滯納金。
延伸閱讀:云南上調工傷職工待遇
日前,根據省政府關于《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省人社廳下發(fā)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和供養(yǎng)親屬待遇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云南省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提高。
傷殘津貼是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的津貼。此次待遇調整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主要針對五類人群進行調整。分別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yǎng)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范圍規(guī)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guī)定,符合按月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yǎng)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yǎng)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此外,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統(tǒng)籌管理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從調整標準來看,此次調整主要分為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類別。其中傷殘津貼按照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40元進行調整。調整后達不到統(tǒng)籌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調整。生活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如果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的傷殘津貼按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fā)放金額不得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