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客戶聚會中醉酒不慎摔傷不屬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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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nèi)容:幫客戶陪酒,醉酒摔傷是否屬工傷?相互存在業(yè)務關系的單位、客戶之間自然也少不了要聚會、聯(lián)歡,聯(lián)絡感情。然而隨著應酬的增多,為聯(lián)系業(yè)務公關飲酒致傷引發(fā)的勞動糾紛也隨之增加。

具體案情介紹

員工在幫客戶照顧客人時喝多了,摔傷導致鼻骨骨折,這屬于工傷嗎?上周,某肉食產(chǎn)品公司員工小許稱,前不久,他們公司的一個大客戶舉辦聚會,為了進一步拉攏該大客戶,他所在公司的部門主管和他一起到場幫客戶公司外聯(lián)部主任布置會場并陪酒。

席間,為了陪好客戶方邀請的嘉賓。他和主管都喝多了,在去衛(wèi)生間時,小許面朝下摔倒,導致鼻骨骨折。之后,住院治療3天,花去醫(yī)療費近兩萬元。隨后,公司批準其休假一個月,報銷70%醫(yī)療費,但是對于認定工傷一事卻絕口不提。小許咨詢,像他這樣的情況能否認定工傷?

分析:

醉酒受傷不屬于工傷 想維權可與單位約定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因醉酒受傷不屬于工傷。本案中,小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酒場”難以避免,也可以說是工作需要。就本案而言,小許和其部門主管二人去幫客戶待客陪酒,從客觀上講可能真的能增進和客戶的感情,并進而為公司帶來更大的效益。從二人主觀目的出發(fā),在一定程度上的確有為公司增加利益的因素。如果公司內(nèi)部有明確規(guī)定,或者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對因招待客戶時醉酒受傷的勞動者公司應當進行賠償,亦或在傷害發(fā)生后公司自愿對勞動者進行賠償,法律也不禁止。勞動者如果因為工作形式無法避免 “酒場”的,可以考慮與用人單位明確約定賠償方法,以保護自己。

小編提醒您:

員工陪公司客戶導致醉酒受傷,絕非員工追求的結果,但是為了獲得客戶的訂單,飲酒有時也是難以避免的。不得不飲酒時,勞動者應當量力而為,盡量避免醉酒,避免傷害事故的發(fā)生,畢竟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在公司領導要求下陪客戶飲酒,應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jù),假如發(fā)生傷害事故,可以根據(jù)《勞動合同法》28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公司索賠。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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