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移民案勝訴只因?qū)W校違反程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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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大學剛要讀完,一女生被舉報是“高考移民”,被學校取消學籍。但經(jīng)兩級法院審理認為,學校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故判決撤銷取消學籍決定。3月16日,武漢市洪山區(qū)法院通報了武漢首起“高考移民”案。(《長江商報》3月17日)

所謂“高考移民”,是指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數(shù)線的差異及錄取率的高低差別,通過轉學或遷移戶口等辦法到高考分數(shù)線相對較低、錄取率較高的地區(qū)應考。“高考移民”問題涉及高考公平,目前,教育部和各地省市都予以禁止,發(fā)現(xiàn)“高考移民”的考生往往會被取消學籍。但是,“高考移民”仍屢禁不止,如去年11月,內(nèi)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一中學生王萱(化名)因涉嫌“高考移民”,無緣高考。她一紙訴狀將集寧區(qū)教育局及所在學校告上法庭。

武漢市兩級法院此次作出了學校取消“高考移民”學生學籍的判決,許多人似乎看到了“高考移民”合法化的希望。然而,這個判決無關于“高考移民”的實質(zhì)問題,主要是強調(diào)了學校依法行事時必須遵循正當程序。

從這個判決來看,當事學校在兩個方面違背了正當程序:

其一,在作出取消涉嫌“高考移民”的徐某的學籍處理決定前,沒有給其提出申辯意見的權利,違背了正當程序。法院認為“取消學籍不屬于行政處罰法定種類和教育類行政處罰。但取消學籍對徐某的學習、生活具有重大影響,學校是具有對學生教育管理權限的部屬高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

其二,該學校作出取消學籍的重要證據(jù)之一,即落戶新疆的證明是民警違規(guī)開具的,這個證據(jù)是在學校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后才收集到的,這說明學校是先作決定后搜集證據(jù),這也違背了正當程序。

兩級法院的判決,根本就沒有談到“高考移民”的是非問題,也就是說,法院在這個判決中并沒有對相關學校能否取消涉嫌“高考移民”的學生的學籍作出評判。這說明兩個問題:其一,學校在履行正當程序后,認為證據(jù)可以表明當事人屬于“高考移民”的話,仍然可以再對其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其二,其他考生因為“高考移民”的糾紛起訴到法院后,不能簡單地依據(jù)這個判決認為學校取消學籍的做法就是錯誤的。

如果其他考生要就能否根據(jù)“高考移民”而取消學籍的問題向法院問個究竟,可以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規(guī)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可據(jù)此要求法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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