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單位辭退員工要符合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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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位辭退員工要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國營企業(yè)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6]77號)第2條規(guī)定,企業(y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guī)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tài)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 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常見辭退不當有以下幾種常見情況:

1、許多企業(yè)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2、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fā)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yè);

3、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為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后,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4、嚴重違章違紀辭退,觸犯公司規(guī)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注意什么

1、任何解雇都不能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為依據,否則即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2、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雇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3、企業(yè)應根據事件的后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yè)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后作出決定。解雇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雇并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為簡單過錯處理,企業(yè)不應以此為理由而解雇員工。

如果企業(yè)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 污等),雇主可根據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于給企業(yè)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雇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雇,并無需支付解雇賠償。

為了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單位隨意的辭退,我國法律中嚴格要求了單位辭退員工的條件,必須要在滿足了規(guī)定條件的時候,才能將員工辭退,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需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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