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諸某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9名被告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被告人褚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脫逃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60萬元、罰金人民幣340萬元;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褚某某等人犯罪所用的財物,違禁品予以沒收;責令褚某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629.9萬元返還被害人陳某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508.2萬元返還被害人林某某。
其它8名被告人被作出如下判決:鐘文某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鐘昌某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9萬元;被告人農某某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萬元;被告人翟某某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4萬元;被告人黃某某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萬元;被告人褚浩某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被告人黃有某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被告人鄭某某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一審宣判后,諸某某等9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二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作出裁定,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根據(jù)各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處以的刑罰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