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海關政府采購管理,規(guī)范海關單位政府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合理、高效使用采購資金,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單位政府采購是指海關系統(tǒng)的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海關系統(tǒng)的采購人是指具有預算單位資格的各海關單位及其所屬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各海關單位”)。
第四條 海關總署財務裝備司是海關系統(tǒng)政府采購的職能主管部門,負責海關系統(tǒng)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海關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實施辦法、操作規(guī)程;
(二)制定、發(fā)布和定期調整《海關總署集中采購目錄》;
(三)向財政部編報全國海關政府采購預算,報送海關系統(tǒng)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執(zhí)行情況和信息統(tǒng)計報表;
(四)編制、下達海關總署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五)監(jiān)督、指導、檢查海關系統(tǒng)有關政府采購工作;
(六)組織海關系統(tǒng)政府采購業(yè)務培訓。
第五條 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為海關系統(tǒng)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的執(zhí)行機構,業(yè)務上受財裝司監(jiān)督和指導,其具體職責是:
(一)參與制定海關系統(tǒng)政府采購工作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組織實施海關系統(tǒng)集中采購和署內各部門的分散采購;
(三)通過組織公開招標等采購方式,確定海關系統(tǒng)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范圍,并制定相關操作程序;
(四)協調全國各直屬海關單位政府采購業(yè)務工作;
(五)受理承辦各海關單位的委托代理采購;
(六)向財裝司定期報送政府采購的有關報表和相關資料;
(七)協助財裝司組織或承辦海關系統(tǒng)集中采購業(yè)務培訓;
(八)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海關單位財務裝備部門為本單位政府采購的職能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
(三)按規(guī)定逐級上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
(四)按規(guī)定逐級布置、匯總、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統(tǒng)計報表;
(五)監(jiān)督和指導本單位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的工作;
(六)組織本單位政府采購業(yè)務培訓;
(七)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事項。
第七條 根據管采分離的原則,各海關單位應當指定本單位機關服務中心作為本單位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單位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
(二)向本單位財務裝備部門報送政府采購的有關報表和相關資料;
(三)協助本單位財務裝備部門組織或承辦本單位集中采購業(yè)務培訓;
(四)確定并執(zhí)行采購方式、公告采購信息、抽取評審專家、訂立及履行采購合同、驗收、結算等。
第八條 海關系統(tǒng)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海關總署集中采購和各海關單位分散采購。
第二章 海關總署集中采購
第九條 海關總署集中采購是指總署采購中心統(tǒng)一組織實施《海關總署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的采購活動!逗jP總署集中采購目錄》由財裝司根據國務院定期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制定,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和海關系統(tǒng)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兩部分。財裝司定期對《海關總署集中采購目錄》進行調整。
第十條 總署機關本級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服務類項目時,由總署采購中心統(tǒng)一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實施采購或者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有關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規(guī)定辦理;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類項目時,統(tǒng)一由總署采購中心實施采購。
第十一條 第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納入《海關總署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應由總署采購中心通過以下方式統(tǒng)一組織實施:一是總署采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等采購方式確定供應商,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結算貨款,直接向各海關單位供貨的方式;二是總署采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等采購方式確定協議供貨、定點采購范圍,由各海關單位按規(guī)定的要求與供應商自行簽訂采購合同并結算貨款的方式。
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具體操作程序由總署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總署集中采購的項目由總署有關業(yè)務部門根據各海關單位上報的需求,提出項目采購計劃,經財裝司審核同意報署領導批準后,由總署采購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章 各海關單位分散采購
第十三條 各海關單位分散采購是指由各海關單位自行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其采購項目具體分為《海關總署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項目和《海關總署集中采購目錄》外采購項目兩部分。
第十四條 各海關單位采購《海關總署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服務類項目時,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采購項目在總署采購中心協議供貨、定點采購范圍以內的,按照總署采購中心有關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規(guī)定辦理;采購項目在總署采購中心協議供貨、定點采購范圍以外的,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有關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規(guī)定辦理,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協議供貨、定點采購范圍及有關規(guī)定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或中央政府采購網查詢。
第十五條 各海關單位采購《海關總署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貨物、服務類項目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實施:一是由本單位機關服務中心自行組織實施;二是委托總署采購中心代理采購;三是委托所在地政府采購中心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或者按照所在地政府采購中心有關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規(guī)定辦理。其中,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項目,必須實行委托采購。
第十六條 各海關單位實行委托采購的,應當與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各海關單位組織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海關總署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采購范圍和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 各海關單位的下列采購活動必須納入海關單位政府采購范圍:
(一)凡列入國務院辦公廳定期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不論采購數量與金額,必須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二)在國務院辦公廳定期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類采購項目,必須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第十九條 海關單位政府采購應當采用以下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應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人代表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評標。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專家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四)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向一個唯一的或者特定的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五)詢價,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3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一次不得更改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六)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二十條 海關單位政府采購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定期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執(zhí)行。
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各海關單位應事先報財裝司,由財裝司核報財政部批準后實施;因廢標需要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各海關單位應先作出廢標處理決定,由財裝司核報財政部批準后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條 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二十五條 為充分發(fā)揮集中采購的優(yōu)勢,總署各部門、各海關單位應統(tǒng)籌安排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在同一年度內,同類項目的采購應相對集中,同一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得采購兩次以上。
第五章 采購程序
第二十六條 海關政府采購程序包括:編制采購預算,下達采購計劃,確定并執(zhí)行采購方式,公告采購信息,抽取評審專家,訂立及履行采購合同、驗收、結算等。
第二十七條 海關政府采購預算由各海關單位財務裝備部門編制。各海關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根據總署定期印發(fā)的《海關總署集中采購目錄》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預算表中單列,按程序和預算編制要求逐級上報,由財裝司匯總報財政部,經批準后逐級下達執(zhí)行。其中,集中采購項目采購預算按照《海關總署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分散采購項目采購預算由各海關單位自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 總署有關業(yè)務部門要在年度部門預算批復后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財裝司報送集中采購項目預算,財裝司審核匯總后,向總署采購中心下達集中采購計劃,由總署采購中心組織實施?偸鹩嘘P業(yè)務部門在確定集中采購項目預算時,應以需求為導向,以實用和效益為原則,統(tǒng)籌考慮數量、配置、市場價格等因素,力求預算切合實際。
第二十九條 海關政府采購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實施,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三十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也可以同時在當地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fā)布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的信息為準。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包括《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財經報》和《中國政府采購》雜志等。
第三十一條 海關政府采購按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需要抽取評審專家的,應首先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臁分谐槿‘a生,滿足不了的再從所在地政府建立的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a生。對特殊項目所需專家無法按照上述方法抽取產生的,由采購人確定,但需及時報財裝司備案。
從《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臁分谐槿≡u審專家時,采用網上遠端抽取的方式,直接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guī)臁睂诔槿?從所在地政府建立的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u審專家時,按所在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由各海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一經簽訂,原則上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應當約定合同履約保證方式。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有關要求按照《合同法》和《政府采購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政府采購合同必須經本單位法規(guī)部門或本單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機構審核,未經審核的采購項目一律不得實施。
第三十三條 各海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做好采購項目的驗收工作,并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采購資金支付。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海關單位財務裝備部門要加強與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及本單位設備主管、監(jiān)察和督審部門的聯系配合,將政府采購活動檢查工作納入年度財務檢查工作范圍,建立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機制。
第三十五條 各海關單位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要將招標采購項目的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監(jiān)察、督審部門。監(jiān)察、督審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發(fā)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海關單位在實施政府采購時,要規(guī)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及時發(fā)現并糾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規(guī)定得以嚴格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海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海關總署(財裝司)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原印發(fā)的《海關政府采購管理試行辦法》(署財發(fā)?2002)2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