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最低工資標準多少錢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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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本文小編為你解答關于貴陽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從貴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得知,貴陽市將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分三類區(qū)域實施相應標準。

調整后,云巖區(qū)、南明區(qū)、烏當區(qū)、白云區(qū)、花溪區(qū)、觀山湖區(qū)和清鎮(zhèn)市為一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元;

開陽縣為二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1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元;

息烽縣和修文縣為三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0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1元。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貴陽市各類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及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最低工資的組成是按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計算的,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工資性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夜餐費、特殊工種津(補貼、勞動保護和保險福利方面的補貼(含住房、水電、交通等補貼)。

《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受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qū)別?梢,除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外,企業(yè)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及安排在休息日工作,均應給予相應時間的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如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規(guī)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規(guī)定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xù)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fā)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jiān)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居嫾䥺蝺r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規(guī)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發(fā)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guī)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yī)療衛(wèi)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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