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最低工資標準新調整,青海最低工資調整文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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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

日前,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青海經濟社會發(fā)展、職工平均工資、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等變動情況,省政府下發(fā)通知,決定從2017年5月1日起調整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在現行水平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即:西寧市、海東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0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0.6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2.7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0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0.7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2.8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0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0.8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2.9元。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2015年12月以來,吉林、寧夏、重慶等地宣布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其中,吉林第一檔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由1320元/月調整為1480元/月;寧夏一類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由1300元/月調整為1480元/月;重慶第一檔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由1250元/月調整為1500元/月。

隨著上述三個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進入2015年以來,全國已有上海、深圳、北京等28個地區(qū)宣布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僅剩下遼寧、河北、青海、江蘇4地未進行調整。青海暫時執(zhí)行原最低工資標準。

2017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青政[2014]2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令)規(guī)定,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職工平均工資、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等變動情況,省政府決定,從5月1日起,調整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西寧市、海東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0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0.6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2.7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0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0.7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2.8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0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0.8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2.9元。

二、本次調整適用于青海省境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四、最低工資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勞動保障制度,對促進勞動力市場發(fā)育,規(guī)范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體現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把貫徹落實最低工資制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打造民生升級版的重要方面,加強宣傳,加大監(jiān)督檢查力度,確保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青海省人民政府

4月28日

附: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表


類 別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適用區(qū)域

月標準

小時標準

一類

1270

12.7

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

二類

1260

12.8

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

三類

1250

12.9

西寧市、海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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