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和比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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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務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焦作市實際,現(xiàn)對度(7月1日至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繳存比例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時間

(一)今年已調整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和繳存比例的繳存單位本次不再調整。

(二)今年未調整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和繳存比例的繳存單位,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積金匯繳后于7月份進行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和比例的調整。

二、繳存基數(shù)、月繳存額的上限和下限

(一)按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原則上不得超過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意見,確定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的上限為9450元,月繳存額上限為2268元;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下限為度最低工資標準,焦作市區(qū)、沁陽市、孟州市為1240元,月繳存額下限為124元;修武縣、武陟縣、博愛縣、溫縣為1100元,月繳存額下限為110元。

(二)度自主繳存者月繳存基數(shù)下限為3150元,月繳存額下限為314元。

三、繳存比例

度,各單位的繳存比例限定在5%—12%以內,各區(qū)的行政事業(yè)單位的繳存比例應按12%掌握,其它單位參照執(zhí)行。

四、具體要求

各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時安排人員,嚴格按照新年度繳交人數(shù)、基數(shù)、比例認真核定,自帶U盤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綜合服務大廳或各縣(市)區(qū)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拷貝本單位基礎數(shù)據(jù),并報送7月份單位《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調整匯總表》或《焦作市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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