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昨天在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發(fā)布,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首部較為系統(tǒng)全面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的規(guī)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增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信息,是指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和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決策、管理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活動。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個人查詢本單位、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機構及職責)
市公積金管委會和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開展本市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
市公積金管委會負責制訂本市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的規(guī)章制度;指導、監(jiān)督市公積金中心實施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的實施。
第五條(工作機構和人員)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并配備相關工作人員。
第六條(原則)
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主動公開)
主動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包括:
(一)市公積金管委會機構職能;市公積金管委會章程、議事規(guī)則、會議制度;市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的設置、職能、聯系方式;市公積金管委會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市公積金中心的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辦公時間、聯系方式、業(yè)務咨詢和舉報投訴電話。
(三)住房公積金法規(guī)制度、政策規(guī)定、業(yè)務流程、服務措施和辦理時限;有關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四)住房公積金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五)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提取、使用等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及增值收益使用情況。
(六)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數據和有關情況。
(七)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擔保機構、受委托承辦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名稱、咨詢電話、辦公時間。
(八)不依法履行住房積金繳交義務,經依法處罰后仍不改正的單位名單。
(九)其他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公開的信息。
前款第(一)項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授權市公積金中心發(fā)布;第(二)項至第(九)項由市公積金中心主動發(fā)布。
第八條(不予公開)
下列住房公積金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的;
(四)尚處于討論、研究、審議或者審查過程中的;
(五)需要對若干信息匯總、分析、加工、重新制作的;
(六)與行政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zhí)法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它情形。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住房公積金信息,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市公積金中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征詢未向市公積金中心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九條(依申請公開權利)
除主動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有關規(guī)定,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獲取相關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十條(保密審查)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市公積金中心在公開住房公積金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公開指南和目錄)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公布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指南、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索引、信息名稱、信息內容概述、生產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主動公開渠道)
主動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應當通過網站、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其他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進行公開。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大廳內設置宣傳欄以及放置相關信息公開材料。
第十三條(主動公開期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住房公積金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依申請公開渠道)
市公積金中心可指定相關的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網點設立信息公開申請的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依申請公開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公開住房公積金信息的,應當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