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義烏市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義政辦發(fā)〔2016〕77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建立耕地保護長效激勵機制,切實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保護耕地的主動性、積極性,根據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yè)廳、省財政廳《關于全面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通知》(浙土資發(fā)〔2016〕5號)、《關于金華市耕地保護獎補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金政辦發(fā)〔2016〕34號)和《關于建立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義政辦發(fā)〔2012〕1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我市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補償制度,激發(f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保護耕地的責任心和自覺性,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新理念,再創(chuàng)義烏生態(tài)文明體制機制新優(yōu)勢。
二、總體目標
通過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實施,進一步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使承擔耕地保護任務與責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能從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中獲得長期的、穩(wěn)定的經濟收益。切實加強耕地用途管制,層層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使我市耕地和基本農田能得到有效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
三、基本原則
(一)績效導向。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取得與耕地保護績效掛鉤,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保護耕地的主動性、積極性,使耕地成為城鄉(xiāng)統籌發(fā)展、田園城鎮(zhèn)和美麗鄉(xiāng)村建設的生態(tài)屏障之一。
(二)規(guī)范有序。科學合理制定耕地保護補償標準,綜合考慮耕地保護的影響因素,制定年度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發(fā)放方案,依法依規(guī)、規(guī)范有序推進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落實。
(三)分級負責。明確各相關部門、鎮(zhèn)(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職責,建立分級負責的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確保耕地保護補償資金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四)突出重點。通過與耕地保護責任落實、土地衛(wèi)片執(zhí)法檢查結果、“無違建村”創(chuàng)建等相掛鉤,突出對耕地保護責任落實好、違法占用耕地少或無違建、耕地地力保護好的鎮(zhèn)(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獎勵和農戶的保護補貼。
(五)公眾參與。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的發(fā)放,要充分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代表的意見。
四、主要內容
自起,我市全面實施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并按照“誰保護、誰受益”、“分級負責、突出重點”的要求,對耕地保護全面進行經濟補償。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和農戶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兩部分組成。
(一)補償范圍。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范圍為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確定的耕地中,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農戶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范圍按照農業(yè)三項補貼政策綜合改革試點方案執(zhí)行。
(二)補償對象。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對象為承擔耕地保護任務和責任的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為農戶(承包權人)。
(三)補償標準。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標準為120元/畝年。
農戶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標準,具體按照農業(yè)三項補貼政策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有關要求執(zhí)行。
(四)補償標準調整機制。耕地保護補償標準將根據我市經濟發(fā)展狀況等,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適時調整補償標準。同時,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的具體發(fā)放與耕地保護責任制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履行、“無違建村”創(chuàng)建等相掛鉤。
1.與耕地保護責任制落實掛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guī)定與鎮(zhèn)(街道)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的,補償資金分配系數為1.0,未按規(guī)定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的,補償資金分配系數為0.9。
2.與耕地保護責任履行掛鉤。經查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區(qū)域范圍內違法建設占用(或嚴重污染、破壞)一般耕地3畝以上(含3畝)或基本農田1畝以上(含1畝)或違法占用耕地宗數3宗以上(含3宗)的;及經查實存在非法買賣(轉讓)集體土地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取消該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補償資金。違法建設占用(或嚴重污染、破壞)一般耕地3畝以下、或基本農田1畝以下、或違法占用耕地宗數3宗以下的,扣減該集體經濟組織當年50%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
3.與“無違建村”創(chuàng)建掛鉤。屬于“無違建村”的,分配系數按1.2確定。
4.與補償資金規(guī)范使用掛鉤。經查實違規(guī)使用、私分、挪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的,取消下一年度該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
(五)違法占用(破壞)耕地的確認。在年度土地衛(wèi)片執(zhí)法檢查、土地執(zhí)法巡查、信訪舉報查實、農業(yè)生產檢查等工作中,發(fā)現當年發(fā)生未經批準建設占用耕地、少批多建占用耕地、非法買賣集體土地用于非農建設、耕地污染破壞等情況,經有關職能部門認定的違法占用(破壞)耕地行為。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使用
1.使用范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保護獎補資金主要用于農田基礎設施修繕、地力培育、耕地保護管理、村級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等,在確保完成耕地保護任務并符合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資金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發(fā)展農村公益事業(yè)、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等。
2.資金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實行“村賬鎮(zhèn)(街道)代理”,由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民主議事規(guī)則,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報鎮(zhèn)(街道)批準后,按規(guī)定使用。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發(fā)放
1.鎮(zhèn)(街道)耕地保護獎補資金發(fā)放。每年第一季度各鎮(zhèn)(街道)應組織梳理本轄區(qū)上一年度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qū)基本農田)面積、耕地保護責任落實、履行和任務完成情況等耕地保護相關數據材料報市國土部門。市國土局會同市農林等部門,根據上一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調整批準)、土地衛(wèi)片執(zhí)法檢查結果以及耕地保護責任落實等情況,經對上報數據材料進行審查后,按補償標準編制各鎮(zhèn)(街道)的耕地保護獎補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各鎮(zhèn)(街道)。
2.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獎補資金發(fā)放。各鎮(zhèn)(街道)應當根據市撥付的耕地保護獎補資金,結合轄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qū)基本農田)面積,違法占用耕地情況以及耕地保護責任制落實、履行等情況制定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分配方案,經公示后,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農戶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發(fā)放。按照農業(yè)三項補貼政策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有關要求,通過“一卡通”等方式,直接發(fā)放到農戶。
(八)資金籌措。耕地保護補償資金主要從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下達的耕地保護以獎代補資金和農戶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以及市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府辦分管領導和國土局、財政局、農林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市國土、農林、財政、“三改一拆辦”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協調和監(jiān)督全市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統籌補償資金籌集,適時組織調整耕地保護補償標準,及時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局,具體負責耕地保護補償工作具體事務。各鎮(zhèn)(街道)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與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耕地保護補償工作的領導。
(二)明確職責
各鎮(zhèn)(街道):負責梳理本轄區(qū)相關耕地保護數據材料,按鎮(zhèn)(街道)申請耕地保護補償資金額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并督促落實;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方案,并及時落實發(fā)放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農戶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補償到戶的耕地補償資金的發(fā)放方案,監(jiān)督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及時解決本轄區(qū)內耕地補償機制實施中發(fā)現的問題。
國土局:負責會同市相關部門、鎮(zhèn)(街道)具體實施耕地保護補償機制,會同市相關部門審查鎮(zhèn)(街道)上報耕地保護相關數據材料,根據補償標準和市相關部門提供的耕地保護數據,初步核定應撥付到鎮(zhèn)(街道)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額度,并上報市政府審批;根據部門職責提供或審查上一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耕地、經查實違法占用的耕地、年度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臨時用地與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占用的耕地等耕地保護相關數據材料。
農林局:根據部門職責協同市國土局審查鎮(zhèn)(街道)上報耕地保護相關數據材料,并協同市國土局初步核定應撥付到鎮(zhèn)(街道)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補償資金額度,并報市政府審批;負責會同市相關部門整合農業(yè)三項補貼與農戶耕地地力補貼相關工作。
財政局:負責統籌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和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所需工作經費撥付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補償資金額度。
“三改一拆辦”:負責提供“無違建村”創(chuàng)建情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如實報告上一年度承包耕地情況,編制農戶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分配方案;依法依規(guī)使用和管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獎補資金,實施耕地保護相關措施。
(三)公開透明。根據“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鎮(zhèn)(街)、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發(fā)放方案、分配結果應當在有關部門的門戶網站、鎮(zhèn)(街道)公共服務平臺、報紙等進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天。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補償資金使用方案、使用情況應列入村務重大公開事項,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廣大農戶公開。
(四)加強監(jiān)管。市國土、農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鎮(zhèn)(街道)要對耕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落實耕地保護補償機制不力或有違紀行為的,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理;存在違法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意見由市國土局、農林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