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從嚴”嚴在哪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解讀
21日,*印發(fā)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
專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的背景下,該條例的修訂意義重大: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干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條例到底有哪些變化和規(guī)定?如何突出體現黨紀“從嚴”?
紀法分開: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 黨紀嚴于法律
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修訂刪除了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重復的內容。修訂后,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 條、24000余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guī)定于黨紀中。
專家解讀:中紀委特約監(jiān)察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現行黨紀處分條例2003年12月頒布實施,但隨著形勢發(fā)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從嚴治黨新需要。最大問題是紀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內容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重復,實際上難以用到,也浪費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極個別情況下還會出現以紀代法、越俎代庖的情況。
例如,2015年紀委通報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區(qū)縣領導因收受禮品被黨紀處分,未進入司法程序,而該地某中學校長因收受家長禮品被處以更嚴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表示,不少違紀案例反映出黨紀滯后于反腐敗形勢,一些黨紀與國法重復,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體現不突出,出現了“沒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階下囚’”的現象。
此次修訂落實了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不讓黨紀嚴于國法淪為空話。
專家表示,條例修訂的精神已經在近期紀委執(zhí)紀當中有所體現。例如,中紀委對原河北省委書記周本順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通報中,首先提到的就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在重大問題上發(fā)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違規(guī)選拔任用干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等。
高波表示:“通報中通篇都是鮮明的‘紀律語言’,是紀委執(zhí)紀當中紀法分開的明顯信號。新修訂的條例正是把這些實踐成果固定下來!
劃定紅線:強調追責 明確6類“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guī)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于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并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