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績效工資是經國務院同意,自1月1日起,首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的工資分配政策。而績效工資是對員工的工作業(yè)績、工作技能等方面的綜合考核評估,以確立員工的績效工資增長幅度,以科學的績效考核制度為基礎。教師績效工資的實施是為了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
實施背景
1994年1月1日實施的《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6年9月1日實施的新《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指出:“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法律規(guī)定
《教師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
會議決定從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fā)放適當的生活補貼。
會議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堅持多勞多得、優(yōu)績優(yōu)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干教師和作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把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規(guī)范學校收費行為和經費管理緊密結合,注意研究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妥善處理各種關系,積極穩(wěn)妥做好工作。要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對(貧困地區(qū))適當支持的原則,確保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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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績效工資標準如何計算?
績效工資是指通過對員工的工作業(yè)績、工作態(tài)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綜合考核評估,確立員工的績效工資增長幅度,以科學的績效考核制度為基礎。
實施條件
(1)工資范圍足夠大,各檔次之間拉開距離;
(2)業(yè)績標準要制訂的科學、客觀.業(yè)績衡量要公正有效,衡量結果應與工資結構掛鉤.
(3)有濃厚的企業(yè)文化氛圍支持業(yè)績評估系統的實施和運作,使之起到獎勵先進、約束落后的目的;
(4)將業(yè)績評估過程與組織目標實施過程相結合,將工資體系運作納入整個企業(yè)的生產和經營運作系統之中。
考核標準
尊重規(guī) 律、以人為本。尊重教育規(guī)律,尊重教師的主體地位,充分體現教師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yè)性、實踐性、長期性特點。
以德為先,注重實績。完善績效考核內容,把師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師履行崗位職責的實際表現和貢獻。
激勵先進,促進發(fā)展。鼓勵教師全身心投入教書育人工作,引導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教育教學能力。
客觀公正,簡便易行。堅持實事求是、民主公開,科學合理、程序規(guī)范,講求實效、力戒繁瑣。
工資發(fā)放
(一)課堂教學教分值按公式N= 計算。其中 為教師所授第i班學時數, 為所授第i班課時折算系數。
計算以教務科正式下達的學期教學計劃及實際授課學時數為基本依據。按不同情況取值如下:
1.與教學內容有關的
(1)教師擔任不同班級同一學科,但授課內容要求及側重等差異較大,且按不同教學大綱、計劃或教材授課,并編寫了不同教案(簡稱“兩個頭”),則
=1.00
(2)教師擔任同教材同進度的重復課,其 =0.9。
(3)新開課(不包括新教師所開第一門課) =1.2。
(4)教師同時講授兩門課,教分較少的課 =1.2。
(5)在學期進行中,因教學任務需要,臨時安排接(代)課時,在前兩周,所接(代)課與任課若為兩門課,所接(代)課的
=1.4,所接(代)課與任課若為兩個頭,所接(代)課的 =1.2,否則所接(代)的課, =1.0。其余課時按正常情況計算。
(6)其余情況授課, =1.0。
2.與授課班級內學生人數有關的
(1)1~20人, =0.8
(2)21~35人,=0.9
(3)36~50人,=1.0
(4)51~65人,=1.1
(5)66~80人,=1.2
(6)81人以上以20人為間隔類推。
教師所擔任的授課如涉及上述多種情況,則可根據其具體情況復合計算。
(二)在校外帶領并指導學生野外操作實習按每周每班40教分計,由參加指導實習的教師按情況分配,但每個教師最高不得超過每周22教分。
(三)無課教師指導校內停課實習、畢業(yè)設計、課程設計、大型作業(yè)等按周學時×0.6進行計算。
(四)有授課任務的教師,同時又指導校內停課實習、畢業(yè)設計、課程設計、大型作業(yè)等,按如下標準核定教分。
(1)所任課時6學時,實習教分=(1周總學時-所任課時)×0.6
(2)所任課時6學時,實習教分=(1周總學時-6-所任課時/2)×0.6
(五)除教學授課計劃以外所開展指導的各項文體活動,另計工作量,其計算標準為:
(1)每領做一次早操按0.5教分計。
(2)每領做一次課間操按0.2教分計。
(3)組織開展輔導課外文體活動每小時按0.5教分計 。
(4)組織籌備校運動會,根據其工作量由體育組寫出報告,經教務校長審核后由校長批準發(fā)給一次性獎金,不另計教分。5)練習代表隊參加經學校批準的校外文體比賽活動,每次實際練習時間達1小時以上的計0.6教分;如比賽取得好成績,可按取得的名次,由基礎部寫報告,經教學校長審核后由校長批準發(fā)給體育組一次性獎金。
(六)教師因公出差,每周工作量按10教分計。
(七)由專業(yè)科、教研室指定并經教學校長批準的指導教師,有指導計劃并予以實施,有檢查考核,期滿有鑒定,視其指導情況每學期計0~12教分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