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落戶的辦理條件、材料、流程分別是怎樣的?下面搜集了連云港落戶政策,歡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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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戶口遷入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
1.在城區(qū)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公民
2.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國家職業(yè)資格高級工以上職稱的公民
3.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急需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4.獲得市委、市政府、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市流動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表彰嘉獎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優(yōu)秀農民工,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5.在市區(qū)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且有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滿2年、并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請戶口遷入。
6.在縣人民政府駐地鎮(zhèn)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7.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屬家庭戶口、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8.公民因經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市、縣組織部門審核批準(或備案)的招工聘用、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戶口遷移
9.外地駐連辦事機構人員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且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戶口遷入。本人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起申請戶口遷入。
10.公民因軍人家屬隨軍申請遷移
11.轉業(yè)軍人家屬和子女隨遷
12.軍人工作調動家屬及子女隨遷
13.戶口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在當地無合法穩(wěn)定住所、無工作單位、不符合本情形1,且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戶口或者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至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穩(wěn)定住所處落戶。
辦理材料
(1) 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國家職業(yè)資格高級工以上職稱的公民,本人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本人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大學?埔陨蠈W歷文憑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國家職業(yè)資格高級工以上證書;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有隨遷家庭成員的,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2)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屬家庭戶口、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子女離婚后,回原籍投靠父母,且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滿2年的;
(四)父母投靠子女的;
(五)配偶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六)配偶一方是軍人離婚后,由軍人一方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仍與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需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八)父母雙亡,孫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為確需要解決的特殊情況。
屬本條第(一)項投靠配偶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限制。公民申請投靠戶口遷入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起隨遷。
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
(二)合法穩(wěn)定住所產權證;
(三)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四)特殊情況證明:
1.屬軍人的,所在部隊出具的現役軍人證明;
2.屬離婚的,離婚證明;
3.屬死亡的,死亡證明;
4.其它特殊情況證明。
辦理流程
申請→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審批→辦理
辦理地點
全景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開發(fā)區(qū)派出所
地址:海州開發(fā)區(qū)
電話:(0518)85910983
全景海州派出所
地址:西南路26-5
電話:(0518)85430139
全景連云港市錦屏派出所
地址:錦屏鎮(zhèn)
電話:(0518)85306004
全景朐陽派出所
地址:市場街50
電話:(0518)85213243
連云港市戶口遷入材料
市(縣)外遷入
1.在城區(qū)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公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一)公民投資20萬元以上且已生產營業(yè)的;
(二)招商引資30萬元以上且已生產營業(yè)的;
(三)個人經商累計納稅2萬元以上的;
(四)個人經商連續(xù)納稅滿2年的。
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四)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五)屬投資的,提供工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AA級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當地銀行的資金進帳單;
(六)屬招商引資的,提供工商部門頒發(fā)給其所招引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AA級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當地銀行的資金進帳單,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證明;
(七)屬納稅的,提供稅務部門完稅憑證。
2.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國家職業(yè)資格高級工以上職稱的公民,本人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本人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大學?埔陨蠈W歷文憑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國家職業(yè)資格高級工以上證書;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有隨遷家庭成員的,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急需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高級職稱證書;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4.獲得市委、市政府、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市流動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表彰嘉獎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優(yōu)秀農民工,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獲獎證明;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5.在市區(qū)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且有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滿2年、并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請戶口遷入。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用工單位出具的招工、用工以及創(chuàng)業(yè)證明;
(四)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五)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6.在縣人民政府駐地鎮(zhèn)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7.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屬家庭戶口、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子女離婚后,回原籍投靠父母,且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滿2年的;
(四)父母投靠子女的;
(五)配偶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六)配偶一方是軍人離婚后,由軍人一方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仍與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需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八)父母雙亡,孫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為確需要解決的特殊情況。
屬本條第(一)項投靠配偶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限制。公民申請投靠戶口遷入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起隨遷。
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
(二)合法穩(wěn)定住所產權證;
(三)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四)特殊情況證明:
1.屬軍人的,所在部隊出具的現役軍人證明;
2.屬離婚的,離婚證明;
3.屬死亡的,死亡證明;
4.其它特殊情況證明。
8.公民因經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市、縣組織部門審核批準(或備案)的招工聘用、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戶口遷移。申請戶口遷移時,應當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市、縣組織部門(組織部管理的干部)出具的招工、工作調動或公務員錄用證明;
(二)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9.外地駐連辦事機構人員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且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戶口遷入。本人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起申請戶口遷入。申請遷移時,應當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投資促進局出具的證明(主要內容為該辦事機構設立和申請人到辦事機構工作年限);
(二)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 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有隨遷人員的,還應提供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社區(qū)民警應對申請人工作和居住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10.公民因軍人家屬隨軍申請遷移的,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手續(xù);
(二)軍官證;
(三)結婚證;
(四)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1.轉業(yè)軍人家屬和子女隨遷的,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縣軍安辦或軍轉辦出具的《軍人轉業(yè)家屬及子女隨遷證明》;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2.軍人工作調動家屬及子女隨遷的,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的調動證明;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3.戶口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在當地無合法穩(wěn)定住所、無工作單位、不符合本情形1,且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戶口或者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至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穩(wěn)定住所處落戶。申請遷移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件;
(二)與父母關系證明或者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
(三)大中專院校畢業(y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