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和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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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民政局離婚需要帶的材料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等。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流程執(zhí)行。

一、包頭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照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

5、離婚協(xié)議書;

6、軍人證件(適用于軍人離婚);

7、軍人婚姻登記證明(適用于軍人離婚)。

二、包頭民政局離婚辦理流程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nèi)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fā)的結婚證。

2.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F(xiàn)役軍人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xiàn)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fā)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時間,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當事人應當持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男女雙方各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fā)證)。

三、包頭民政局離婚登記辦理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4、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5、當事人持有內(nèi)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雙方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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