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權益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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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但是,懷孕的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哺乳期間待遇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jīng)醫(y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經(jīng)期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患有重度痛經(jīng)及月經(jīng)過多的女職工,經(jīng)醫(y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認后,月經(jīng)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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