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3月16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提出,農村地區(qū)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校車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校車費。
辦法對校車收費事宜作了明確規(guī)定:農村地區(qū)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校車費。學校向學生提供校車服務并收取校車費的,應當按照中小學[微博]和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校車費。此外,辦法還提出,將建立省、地級以上市、縣三級財政校車專項補助制度,落實校車服務稅收優(yōu)惠等辦法。
辦法還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fā)展和完善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公共交通也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q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