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工作,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則,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現(xiàn)對《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嚴厲查處食品安全欺詐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分工查處食品安全欺詐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欺詐是指行為人在食品生產、貯存、運輸、銷售、餐飲服務等活動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第四條【基本原則】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查處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應當遵循嚴格、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配合查處義務】食品生產經營等相關行為人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的查處,開放生產經營場所,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數(shù)據和信息。
第六條【舉報獎勵】鼓勵任何組織和個人向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食品安全欺詐違法行為。
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依法予以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欺詐行為
第七條【產品欺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產品欺詐:
(一)用非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
(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加工食品;
(四)生產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其他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欺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欺詐:
(一)在產品研發(fā)、進貨查驗、出廠檢驗、儲存運輸、不合格食品處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活動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進行虛假記錄;
(二)在原料貯存場所、生產加工區(qū)域、經營場所存放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用于非法添加的物質;
(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書、產品注冊證書、備案憑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產地證明、購貨憑證等文件;
(四)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制售假劣食品技術;
(五)其他食品生產經營欺詐行為。
第九條【標簽說明書欺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欺詐:
(一)虛假標注食品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等信息;
(二)虛假標注企業(yè)名稱、產品注冊證號、生產許可證號、加工工藝、產地、生產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
(三)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
(四)虛假標注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等標志;
(五)虛假標注“釀造”“純糧”“固態(tài)發(fā)酵”“鮮榨”“現(xiàn)榨”等字樣;
(六)產品標簽標注的營養(yǎng)成分與產品實際不符。
傳統(tǒng)飲食名稱與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稱不一致,但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除外。
第十條【食品宣傳欺詐】以網絡、電話、電視、廣播、講座、會議等方式宣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宣傳欺詐:
(一)食品的性能、功能、產地、規(guī)格、成分、生產者、標準、保質期、檢驗報告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獻等信息作證明材料;
(三)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醫(yī)學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療”、“可治愈”等醫(yī)療術語;
(四)食品宣傳信息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五)保健食品宣傳信息含有未經證實的功效,或者隱瞞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等;
(六)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
(七)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
第十一條【信息欺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信息欺詐:
(一)單位和個人利用網絡、媒體、移動社交平臺等載體,編造、散布、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二)媒體杜撰新聞事實,播發(fā)故意歪曲事實真相的食品安全新聞;
(三)媒體播發(fā)含有虛假事實、數(shù)字、圖標、專家發(fā)言等的食品安全新聞;
(四)媒體對食品安全新聞圖片或者新聞視頻內容進行影響其真實性的修改。
第十二條【食品檢驗、認證欺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檢驗、認證欺詐:
(一)食品檢驗機構篡改檢驗數(shù)據,擅自更換樣品,偽造試驗記錄、檢驗數(shù)據和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檢驗結論等;
(二)食品認證機構違反認證程序規(guī)定隱瞞真實情況、篡改審核記錄、偽造認證文書或者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等。
第十三條【許可申請欺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欺詐:
(一)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時,提供虛假信息、數(shù)據、材料和樣品;
(二)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時,提供虛假信息、數(shù)據、材料和樣品;
(三)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批時,提供虛假信息、數(shù)據、材料和樣品。
第十四條【備案信息欺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備案信息欺詐:
(一)保健食品進行備案時,提供虛假研發(fā)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資料、檢驗報告等材料;
(二)在嬰幼兒配方食品進行備案時,提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的虛假材料;
(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
(四)提供其他虛假備案信息。
第十五條【報告信息欺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報告信息欺詐:
(一)提供虛假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和整改報告;
(二)提供虛假召回計劃或者虛假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報告;
(三)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報告虛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四)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向監(jiān)管部門報告虛假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以及貯存食品的所有人、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
(五)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報告虛假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shù)量等信息。
第十六條【提交虛假監(jiān)管信息】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抽樣檢驗、案件調查、事故處置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的資質證明、進貨查驗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食品檢驗合格結論、詢問信息等,屬于向監(jiān)管部門提交虛假信息。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產品欺詐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欺詐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標簽說明書欺詐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食品宣傳欺詐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至(六)項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處理,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宣傳欺詐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信息欺詐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編造、散布、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媒體或者媒體從業(yè)人員存在虛假新聞欺詐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食品檢驗、認證欺詐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處理,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處理,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檢驗欺詐行為逐級報告至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檢驗、認證欺詐情況移送認證認可部門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許可申請欺詐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欺詐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備案信息欺詐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備案信息欺詐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報告信息欺詐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報告信息欺詐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提交虛假監(jiān)管信息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提交虛假監(jiān)管信息欺詐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信用懲戒】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的,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列入食品藥品安全“嚴重失信名單”,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jiān)管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
第二十八條【涉嫌犯罪移送】 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優(yōu)先適用】 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相關欺詐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參照適用】 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倉儲保管者、運輸者等的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本辦法所稱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