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座談會發(fā)言交流材料
從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作為第一部規(guī)范黨的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guī),首次全面聚焦黨內問責,劍指一些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不作為、亂作為”的突出問題,為“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失責必追究”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對此,本報業(yè)務研討版特組織系列解讀文章,從問責條例意義、問責條例亮點、問責內容、問責方式、問責條例落實五個方面展開思考辨析。本文是系列解讀文章的第三篇,緊扣《問責條例》第六條的“失職失責”情形,梳理其所針對存在的五方面問題,并逐一闡釋。——編者
《問責條例》第六條緊扣“失職失責”這一關鍵,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責任提出了六個方面的問責情形,除第六款“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為兜底條款外,主要劍指五個方面的問題。
劍指“弱化”,以確保黨的領導堅強有力
黨的領導是最本質的特征。針對黨的領導弱化、給黨的事業(yè)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問題,提出三個方面的問責情形:
一是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沒有得到有效貫徹。決不能在貫徹執(zhí)行中央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對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拒不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必須追究責任。
二是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出現(xiàn)重大失誤!拔逦灰惑w”的總體布局涵蓋了的方方面面,必須全面推進。如果出現(xiàn)重大失誤,理當問責。
三是在應對處置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對發(fā)生的重大問題包括突發(fā)事件的應對處置,既是領導干部能力素質的體現(xiàn),也是對政治擔當品質的考驗。能力不足、缺乏擔當,都是應當受到問責的。
劍指“空化”,以確保黨的建設扎實到位
堅持黨的領導關鍵在加強黨的建設。針對黨的建設缺失、甚至“空化”現(xiàn)象突出,黨內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zhí)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提出六個方面的問責情形:
一是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的。黨內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都要講政治、講原則、講規(guī)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隨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娛樂化、庸俗化。
二是組織生活不健全的。黨的組織生活是黨組織對黨員實施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的最經常、最基本的形式。其中“三會一課”制度是黨基層支部長期堅持的重要制度,要嚴格落實。
三是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堅持黨性原則是黨員立身、立業(yè)、立言、立德的基石。其中,堅定理想信念是加強黨性修養(yǎng)的根本問題,踐行黨的宗旨是加強黨性修養(yǎng)的核心內容。
四是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不落實的。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是改進作風的第一步,是應該做到的基本要求。必須不折不扣、嚴格落實。
五是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的。抓作風建設,整治“四風”,必須動真碰硬,持之以恒,久久為功。
六是干部選拔任用中問題突出的。選好人、用對人是頭等大事,必須用最堅決的態(tài)度、最果斷的措施嚴把用人關口。
劍指“虛化”,以促進黨的干部自覺擔當
全面從嚴治黨是我們黨立下的軍令狀。《問責條例》指出,對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缺乏責任擔當,不能守土盡責,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造成嚴重后果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必須嚴肅問責。這方面,主要涉及四種情形:
一是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落實“兩個責任”,黨委是關鍵,紀委是保障。放棄責任,就是對黨和人民、對干部的極大不負責任。如通報的河南省新鄉(xiāng)市委原書記李慶貴等人的問題,就是一起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不到位而受到責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二是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的。領導干部必須敢抓敢管,對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必須嚴肅追究。
三是不負責、不擔當?shù)摹δ芰Σ蛔恪安荒転椤、動力不足“不想為”、擔當不足“不敢為”的,都要堅決問責。
四是黨內監(jiān)督乏力,該發(fā)現(xiàn)的問題沒有發(fā)現(xiàn),發(fā)現(xiàn)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如江西省上饒市婺源縣原縣委副書記、縣長費長輝因班子成員嚴重違紀且未如實報告有關情況被問責。
劍指“軟化”,以確保黨的紀律嚴格落實
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黨章第37條明確規(guī)定:“黨組織必須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钡42條指出:“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問責條例》指出,對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項紀律”不力,導致違規(guī)違紀行為多發(fā),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肅問責。特別強調了三種情形:
一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失職的。政治紀律是打頭的、管總的。在政治問題上,任何人同樣不能越過紅線,越過了就要嚴肅追究其政治責任。
二是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領導干部要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決不允許出現(xiàn)底下問題成串、為官麻木不仁的現(xiàn)象!管轄范圍出了問題,領導干部自然要被問責。
三是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的。干部都是黨的干部,不是哪個人的家臣。對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劍指“腐化”,以確保黨的肌體永葆健康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必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問責條例》直面當前嚴峻復雜的反腐敗斗爭形勢,針對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失責,提出三個方面的問責情形:
一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的。有問題并不可怕,怕的是對問題不堅決糾正。必須旗幟鮮明、態(tài)度堅決,始終保持高壓態(tài)勢,推進形成反腐敗斗爭的壓倒性態(tài)勢。
二是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如山西省出現(xiàn)塌方式腐敗,中央對其省委領導班子進行了調整;湖南省臨湘市委原書記黃俊鈞等人因多名市級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問題受到責任追究。
三是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量大面廣,易發(fā)多發(fā),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特別是一些“小官巨貪”,令人觸目驚心。因此,要嚴肅查處基層貪腐及不正之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