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稅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特指定本指南。
本指南在2004年《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綜合了國家稅務總局和市委市政府的相關要求,其內(nèi)容除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章規(guī)定免于公開的除外,凡與經(jīng)濟、社會和公共服務有關的信息,本單位將全部予以公開或依納稅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公開。本指南供需要獲取本單位政府公開信息的納稅人、公民或其他組織閱讀,并以此查閱相關詳細內(nèi)容。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納稅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可到長春市國家稅務局辦公室或各縣(市)、區(qū)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直接查閱,也可通過長春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wǎng)站查閱。
一、主動公開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范圍和內(nèi)容
本機關主動向全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包括稅收管理、稅收執(zhí)法、行政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內(nèi)容,具體范圍詳見《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納稅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可以登陸長春市國家稅務局網(wǎng)站查閱《目錄》,也可以直接到長春市國家稅務局辦公室查閱。。
一、領導專欄:市局領導簡歷等情況;
二、機構設置:市局機構設置情況;
三、主要職能:市局主要工作職能;
四、行業(yè)概況:全市國稅系統(tǒng)基本情況介紹;
五、計劃規(guī)劃:全市國稅工作短期計劃和長期規(guī)劃;
六、工作動態(tài):市局及其以上領導有關稅收工作的講話及全市國稅工作動態(tài);
七、稅收政策法規(guī):涉及國稅部門征管的各稅種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
八、稅收征管制度:稅收征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
九、辦稅指南: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fā)票管理等相關規(guī)定;
十、行政許可規(guī)定:行政許可有關規(guī)定和事項;
十一、國稅收入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歷年國稅收入總數(shù)、分稅種國稅收入數(shù)據(jù)等;
十二、人事管理事項:人事任免、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等;
十三、政府采購:涉及全系統(tǒng)的重要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公告;
十四、其他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咨詢電話:0431-85615598
網(wǎng)址:http://cc.jl-n-tax.gov.cn
(二)公開形式
對于本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通過到市國稅局辦公室查閱、到各縣(市)區(qū)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查閱和到長春市國家稅務局互聯(lián)網(wǎng)站查詢?nèi)N形式。
此外,廣大納稅人和公民還可通過下列方式查詢:
1、本機關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電話,實行人工受理服務。
2、本機關通過電視、電臺、報紙等新聞媒體公開有關信息。
(三)公開時限
本機關在網(wǎng)上公開的信息,政策法規(guī)類為永久性保留,公告類信息網(wǎng)上留存時限為6個月,其他信息網(wǎng)上留存時限為一年。超過留存時限的信息網(wǎng)上將不在保留,可到長春市國家稅務局辦公室查閱。
二、依申請公開
1.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渡暾埍怼房梢栽谑芾頇C構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以在我局網(wǎng)站上下載電子版。
申請人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涉稅信息時,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向受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1)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長春市國家稅務局網(wǎng)站在線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發(fā)送至受理機構。
(2)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口頭申請
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機關一般不受理口頭申請。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者簽章予以確認。
2.受理
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5766號
辦公時間:8:30?11:30,13:00?16:30
聯(lián)系電話:0431?85615598
傳真號碼:0431?85681200
通信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5766號
郵政編碼:130022
電子郵箱:jlccgs@sohu.com
3.答復
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機關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經(jīng)批準后,可延長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我局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
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機關按下列情形對申請公開的信息,通過出具《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該信息或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于市局機關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及時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4)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正;
(5)屬于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nèi)容;
(6)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公開范圍的,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和依據(jù)。
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機關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流程請參見《長春市國家稅務局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流程圖》。
4.收費標準
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依照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
三、監(jiān)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長春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3.依申請公開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