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在每年公歷的3月15日,是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的,其目的是為了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更加廣泛的重視,以及促進各個國家、地區(qū)消費者組織的合作與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選擇3月15日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與美國前總統(tǒng)肯尼迪有關。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fā)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tǒng)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吁的權利。
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四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四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huán)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并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八條準則。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意義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設立和宣傳有力地促進了世界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各國紛紛出臺各種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措施,包括制定相關法律、加強質量檢驗和設立專門機構等。但目前世界各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仍不斷出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然任重道遠。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影響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guī)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發(fā)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通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jié)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fā)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征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一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咨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