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育保險報銷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一、生育醫(yī)療費報銷標準
1、早期妊娠門診流產(含藥物流產)20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產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產1500元;
4、正常分娩2000元;
5、手術助產(器械助產、側切助產)2500元;
6、剖宮產4000元。
7、宮外懷孕手術4500元。
8、放置節(jié)育環(huán)70元;
9、取出節(jié)育環(huán)70元;
10、取殘環(huán)嵌頓環(huán)50元;
11、皮下埋植術130元;
12、取出皮下埋植術70元;
13、輸卵管結扎術260元;
14、輸精管結扎術170元;
15、輸卵管吻合術2100元;
16、輸精管吻合術1100元;
17、流產400元;
18、順產2400元;
19、難產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生育營養(yǎng)、圍產保健報銷標準
生育營養(yǎng)補貼300元、圍產保健補貼700元。
三、生育津貼報銷標準
1、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
2、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4、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
5、妊娠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延伸閱讀:《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下月起施行
自從二孩放開后,關注產假怎么休的職場媽媽越來越多。為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依法保護女職工在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臺了《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對產假時間、生育津貼發(fā)放、孕期和哺乳期如何工作都有詳細規(guī)定。
亮點一:
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產假98天
符合規(guī)定的可多享受30天
在原《辦法》中,女職工正常分娩的,其產假不少于90天。這次出臺的《辦法》中則明確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產假98天。另外,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亮點二:
勞動合同不得限制結婚、限制生育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予以辭退、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亮點三: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計發(fā)標準高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差額部分;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失業(yè)婦女在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的,可以向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勞動就業(yè)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yè)保險金的生育補助。未就業(yè)婦女的配偶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未就業(yè)婦女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生育醫(yī)療費用待遇。
亮點四:
哺乳期每天勞動時間內有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要設置女職工衛(wèi)生室等設施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保護: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wèi)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女職工人數較多且存在用廁困難的,應當適當增加廁所數量或者提高女廁位的比例。用人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按照《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要求,設計、安裝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
亮點五:
懷孕不滿3個月或7個月以上的
每天勞動時間內有至少1小時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其勞動時間;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根據醫(yī)療機構的證明,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習慣性流產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醫(yī)療機構證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適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