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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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標準

1.計征基數。以違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養(yǎng)子女的男女雙方上年度實際收入作為社會撫養(yǎng)費計征基數。當事人拒絕提供或隱瞞實際收入,或者實際收入低于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計征基數:

⑴當事人拒絕提供或隱瞞實際收入的,按照稅務、工商、公安、統(tǒng)計、勞動保障、房產、物價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關部門核定的收入計征;

⑵農村居民實際收入無法核實或低于本鄉(xiāng)鎮(zhèn)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本鄉(xiāng)鎮(zhèn)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計征;

⑶城市居民實際收入無法核實或低于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縣城鎮(zhèn)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計征;

⑷流動人口中農民工實際收入無法核實或企圖在人均收入較低的地方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的,按現居住地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農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資計征。

湖南省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標準。

⑴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⑵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生育人員,在前項規(guī)定的二至六倍標準中按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的,按照當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違法多生育子女后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過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土地納入征地規(guī)劃后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在違法生育前后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或者逃避計劃生育管理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酌情決定計征倍數。

⑶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yǎng)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征收。

⑷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終止妊娠、或者謊報嬰兒死亡、或者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后違法生育的,均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標準的二倍征收。

⑸違法生育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應先按照已知一方當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計征社會撫養(yǎng)費,由已知一方當事人負責繳納。此后查實另一方當事人實際收入或者戶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計征基數的,應當撤銷原征收決定,依據其實際收入或者戶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決定并補征差額部分。

⑹在人口計生部門發(fā)現之前,違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只對另一方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違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決定執(zhí)行過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會撫養(yǎng)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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