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青島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準由青島民政部門會同當?shù)刎斦、統(tǒng)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shù)厝嗣裾鷾屎笙蛏鐣迹⑶译S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準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享受該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類: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yǎng)人或撫養(yǎng)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yè)救濟金期間或失業(yè)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yè),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yǎng)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