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和新賓、清原、鳳城、岫巖、寬甸、北鎮(zhèn)、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雙語”教學的民族中學畢業(yè)的朝鮮族和蒙古族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3.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臺灣省籍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7.獲得省級、市級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子女報考遼寧省屬、市屬高校,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8.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yōu)先錄取。
9.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退役殘疾軍人,退役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yōu)先錄取。
10.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11.散居在漢族地區(qū)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12.同時符合兩種以上加分投檔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