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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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的仲裁申請,并依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在受到申請后5日內 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5日內不作出任何答復的,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4.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5.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進行質證和辯論

6.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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