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有沒有時間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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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 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guī)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如果當事人的權利侵害處于一個連續(xù)狀態(tài)時,申請仲裁的時間應當從侵害之日起計算,而不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也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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