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社會保障性卓住戶戶口遷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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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明確和規(guī)范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的戶籍管理,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和本市戶籍管理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

第三條 各社會保障性住房小區(qū)設立公共戶,辦理特殊情況下的戶口遷移落戶。公共戶地址不屬于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在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后,申請人的戶口應當遷入其所取得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請人可按本市戶籍管理規(guī)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思明區(qū)、湖里區(qū)的申請家庭選擇集美區(qū)、海滄區(qū)、同安區(qū)、翔安區(qū)房源的,在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時,原屬思明區(qū)、湖里區(qū)的家庭成員戶口可遷回思明區(qū)、湖里區(qū)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社會保障性住房公共戶。

第五條 申請家庭成員戶口在下列住房的,在辦理社會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續(xù)前,必須將戶口從原址遷出:

(一)公有住房;

(二)已退管的僑房、信托房、代管房;

(三)經鑒定的危房;

(四)單位自管房;

(五)其它按規(guī)定應退出的政府優(yōu)惠政策住房。

申請家庭成員是戶主的,同一戶口本的其他成員戶口必須同時遷出。

第六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將戶口遷入所承租或購買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由社會保障性住房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立戶,戶主應是申請人。

第七條 每套社會保障性住房只能設立一戶,立戶時應在戶口本首頁上注明“社會保障性住房”。非申請家庭成員不得在社會保障性住房掛戶。

第八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滿足下列條件的,其親屬可按本市戶籍管理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投靠落戶:

(一)入住社會保障性住房滿一年;

(二)無違規(guī)使用社會保障性住房行為;

(三)無違反小區(qū)管理制度和拖欠物業(yè)管理費行為;

(四)屬承租的,無拖欠租金行為。

第九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親屬投靠落戶申請辦理程序:

(一)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向社會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提出申請。社區(qū)居委會初審、公示后報有關部門進一步審核。

(二)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屬承租的,按《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資格審核和公示。

(三)有關部門出具《社會保障性住房戶口投靠落戶聯(lián)系單》。

(四)申請人持《社會保障性住房戶口投靠落戶聯(lián)系單》、《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銷售合同》或《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及相關材料到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投靠落戶手續(xù)。

第十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時,必須將本戶家庭成員戶口全部遷出社會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無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戶的,可暫時在社會保障性住房公共戶落戶。

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后超過二個月不遷出戶口的,戶籍管理部門應按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戶口遷移協(xié)辦函》將其戶口遷入社會保障性住房公共戶。

第十一條 住戶將戶口遷入社會保障性住房公共戶的,在其有合法固定住所后,應按本市戶籍管理規(guī)定將戶口遷移到其合法固定住所。

第十二條 屬于本辦法第五條情形,戶口必須從原地址遷出但暫無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戶的,可將戶口遷入社會保障性住房公共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

第十四條 2006年之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立戶和遷移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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