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照顧政策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高考報名期間采集考生具有加分或降分照顧的資格按如下內容采集。如果教育部有新的規(guī)定,我院將另文通知。加分或降分的資格認定嚴格按照《關于加強戶口遷移人員普通高考報名和享受照顧政策資格審核工作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桂考院〔2010〕308號)文件執(zhí)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試成績的基礎上按下列相應條款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以下獎項者,加10分:
1. 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
2. 下列全國競賽一、二等獎者:
(1)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
(2)“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
(3)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
3. 下列國際競賽獲獎者:
(1)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
(2)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
以上各獎項的獎項名稱及獲獎學生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獲獎項目名稱和獲獎學生名單為準。
(二)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加20分(均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并經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在報考當年組織測試(與體育專業(yè)術科考試同時進行)、認定的應屆考生,加10分,同時規(guī)定只有報考非體育類專業(yè)的考生才適用于此項加分政策。
二、對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加20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調檔分數線下按以下相應條款降低分數投檔,由學校擇優(yōu)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投檔的條件,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一)在全區(qū)范圍內(除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區(qū)外),對瑤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個世居少數民族的考生,總分降低20分。
對融水、三江、龍勝、恭城、隆林、富川、羅城、環(huán)江、巴馬、都安、大化、金秀等12個民族自治縣和享受民族自治縣同等待遇的資源、凌云、西林3個縣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區(qū)、東興市2個區(qū)、市的考生(含漢族考生),總分降低20分。
對融安、灌陽、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轄區(qū)(右江區(qū))、田陽、田東、平果、德保、靖西、那坡、樂業(yè)、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轄區(qū)(金城江區(qū))、南丹、天峨、鳳山、東蘭、宜州、忻城、象州、武宣、憑祥、上林、隆安、馬山、扶綏、崇左市市轄區(qū)(江州區(qū))、大新、天等、寧明、龍州等33個山區(qū)和邊境縣(市、區(qū))的考生(含漢族考生),總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個縣(市、區(qū))以及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區(qū)的少數民族考生外,區(qū)內其他市、縣的少數民族考生(除10個世居少數民族的考生外),總分降低7分。
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區(qū)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降低5分。
符合我區(qū)普高報名條件,戶口未遷入我區(qū)的外來人員,除持有我區(qū)有效期內的經我區(qū)設區(qū)的市(含)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安部門頒發(fā)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居住證》(即人才居住證)的之外,屬于少數民族的,總分降低5分。
(二)對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的考生,總分降低10分。
(三)對烈士子女考生,總分降低20分。
(四)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總分降低10分。
(五)對留學回國人員的隨歸子女考生,總分降低10分。
四、同時符合一、二、三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的加分或降分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五、對東興、靖西、那坡、憑祥、大新、寧明、龍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區(qū)等8個邊境縣(市、區(qū))以及享受邊境縣待遇的德?h、扶綏縣、崇左市江州區(qū)、防城港市港口區(qū)、天等縣、上思縣等6個縣(區(qū))的考生在錄取時實行傾斜政策,在上述第三條第(一)點已降分的基礎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規(guī)定,考生享受照顧的總分值均不得超過20分。
六、關于加分和降分的照顧政策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規(guī)定,按教育部新的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