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會保障分局: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3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通知》(粵人社發(fā)〔2013〕74號)有關規(guī)定,從2013年1月1日開始,調整我市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調整對象
從2013年1月1日起,對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退休人員,和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退休人員進行傷殘津貼調整。
二、調整比例和調整辦法
調整比例按照2012年月人均傷殘津貼的10%左右確定。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傾斜特定人群。傷殘津貼調整后低于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按照95元定額計發(fā)。
2.定比調整。2012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3年1-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提高高級職稱專項津貼標準。對具有高級職稱的工傷人員提高專項津貼標準,正高級職稱的月標準由700元提高到1000元,副高級職稱(包括高級技師)的月標準由600元提高為800元,繼續(xù)單列發(fā)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高級職稱工傷人員(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高級職稱工傷人員),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領取高級職稱專項津貼。
2.對2013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齡滿75周歲及以上的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fā)60元,全年720元,單列一次性發(fā)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
3.軍轉干部傷殘津貼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計發(fā)。
在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fā)放。
三、資金來源
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支付。
四、其它事項
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guī)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其傷殘津貼在2012年傷殘津貼計發(fā)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由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