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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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預算是編制政府預算的一種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個部門編制,反映政府各部門所有收入和支出情況的政府預算。下面是由小編為你精心編輯的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歡迎閱讀!

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預算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滬府辦發(fā)〔2013〕55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概念) 預算績效管理是指為優(yōu)化財政資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運用績效理念和方法,將績效目標編制、運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融入預算編制、執(zhí)行、監(jiān)督全過程,實現“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zhí)行有監(jiān)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管理模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 適用資金范圍包括全區(qū)范圍內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和政府性投資計劃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資金。適用單位范圍包括與財政部門發(fā)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全區(qū)各級黨政組織、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

第四條(管理原則)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堅持區(qū)政府統(tǒng)一領導,財政部門統(tǒng)籌推進,各主管部門分工負責。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要自覺主動的將績效理念、方法貫穿于預算管理全過程,提高預算支出績效。

(二)績效導向、目標控制原則。堅持規(guī)范性和績效性并重,事前要設定績效目標,事中要監(jiān)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后要進行績效評價,不斷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的產出、效果和持續(xù)影響力,做到“少花錢、多辦事”和“花同樣的錢,辦更好的事”。

(三)結果應用、公開透明原則。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及評價結果反饋整改機制、信息公開機制、預算掛鉤機制和績效問責機制等,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結果、整改等情況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和各方監(jiān)督。

(四)穩(wěn)步推進、務求實效原則。將預算績效管理要求與本區(qū)實際相結合,整體謀劃,分步實施,著重抓好重大發(fā)展、民生類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穩(wěn)步推進部門預算整體支出績效管理,不斷拓展績效管理的資金覆蓋面,務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實施主體) 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財政部門、預算部門以及下屬各級預算單位。

第六條(財政部門職責) 財政部門是預算績效管理的牽頭推進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機制、規(guī)劃及計劃等;

(二)負責開展預算績效管理項目庫建設、共性指標庫建設、中介專家?guī)旖ㄔO、信息化建設和宣傳培訓等基礎性工作;

(三)研究和發(fā)布預算績效管理共性化指標,指導預算部門、單位研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個性化指標。

(四)督促、指導各街鎮(zhèn)、各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標設定、運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

(五)對重大發(fā)展類、民生類項目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以及對部門或單位評價項目組織開展再評價,并抓好結果應用工作;

(六)審核各部門、單位提交的部門預算及項目績效指標;

(七)根據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實施情況提出績效改進建議;

(八)其它應由財政部門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七條(主管部門職責) 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計劃等;

(二)組織實施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重大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個性指標,指導和幫助所屬單位研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個性化指標;

(四)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績效跟蹤;

(五)組織開展部門績效自評價,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單位績效自評價,抓好結果應用工作,并將評價報告提交財政部門備案;

(六)其它應由預算部門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八條(基層單位職責) 基層單位具體負責實施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guī)定編報本單位項目預算績效目標,并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績效跟蹤;

(二)研究制定本單位預算績效指標;

(三)配合財政和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組織開展本單位績效自評價,抓好結果應用,公開評價信息;

(四)其它應由預算單位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九條(內部工作機制) 各級預算單位要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合力推進。單位財務部門是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牽頭部門;業(yè)務部門是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部門,承擔編報績效指標、實施績效跟蹤、開展績效評價等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三章 預算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條(績效目標) 預算績效目標是預算單位在項目計劃期內,通過一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所要達到的預期產出、效益和效果。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是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huán)節(jié)。預算績效目標應與預算同步編制、同步提交、同步審核、同步批復、同步執(zhí)行、同步調整、同步監(jiān)督,與預算管理流程緊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績效指標) 績效目標由績效指標構成,一般分為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從指標構成上可以分為:

(一)投入類指標:主要衡量各級財政資金、企業(yè)資金和其它社會資本等方面的投入情況。

(二)管理類指標:分為財務管理指標和項目管理指標,主要衡量項目實施過程中預算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效能。

(三)產出類指標:主要衡量通過既定投入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等情況。

(四)效益類指標。主要衡量項目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等綜合效益和持續(xù)的影響力等情況。

(五)滿意度指標。主要衡量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等相關利益主體對項目實施的滿意度情況。

第十二條(共性和個性指標) 共性指標是指適用于所有預算項目的通用指標。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單位特定預算項目設定的指標。共性指標及其所占權重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和發(fā)布,個性指標及內部權重分布由預算單位研究制定。在設立績效指標時,如確有必要或專業(yè)性較強,可以提請相關部門或專家對績效指標進行論證和評審。

第十三條(績效目標編制要求) 績效目標編制的主要依據有:區(qū)域、行業(yè)或部門戰(zhàn)略目標及發(fā)展規(guī)劃、部門和機構職責、年度工作計劃及目標、上級或相關部門考核標準及要求、相關行業(yè)政策、行業(yè)標準或專業(yè)技術規(guī)范等。績效目標編制應主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相互關聯。目標編制要與部門職責、發(fā)展規(guī)劃、緊密相關,與年度計劃任務和資金投入關聯匹配。

(二)定量為主。目標編制堅持定量和定性指標相結合,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優(yōu)先采用定量指標表述,定性指標應客觀可考。

(三)突出重點。指標設定“宜精不宜繁,宜少不宜多”,重點選取最具代表性的關鍵要素和核心指標,力求精準簡潔、易行易懂的衡量投入、產出與效果三者關系。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項目庫管理) 預算單位在編制和提交預算項目時,應一并編制和提交項目績效目標,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進入項目庫,通過審核并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預算單位在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追加預算項目或預算資金的,也應編報或補報預算績效目標,并納入項目庫,按預算調整程序審核和批準。

第十五條(績效目標審核) 財政部門在審核和批復部門預算時,應結合預算編制“二上而下”流程同時審核績效目標,如確有必要或專業(yè)性較強時,財政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績效目標進行評審和論證。績效目標審核重點如下:

(一)績效目標設立依據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屬于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范圍;是否符合政府決策及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等。

(二)績效指標及相應權重設置的科學合理性、針對性、可行性等。

(三)預算資金安排與績效目標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等。

第十六條(績效目標調整)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和批準,不得隨意進行調整。當預算相關因素發(fā)生變動時,應同步調整或修正預算績效目標,并按預算績效目標審核重點及流程重新提交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和批準。

第十七條(績效目標編制結果應用) 在年初預算或調整預算中,對預算績效目標設立依據充分、績效指標清晰、預期績效較高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優(yōu)先安排預算資金;對應編未編預算績效目標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不予審核并不予安排財政資金;對編制的預算績效目標不符合編制要求的,或預期績效偏低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要求預算單位重新編制預算績效目標或調整項目預算申請。

第四章 預算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預算績效跟蹤) 在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預算單位應依據經批復的預算及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資金執(zhí)行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項目實施進程等進行跟蹤管理,確保預算執(zhí)行進度和項目管理效益。

第十九條(目標偏離矯正) 預算單位在實施績效跟蹤過程中,一旦發(fā)現實際績效與目標績效發(fā)生偏離時,應認真分析偏離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矯正績效目標偏差,提高項目執(zhí)行效力,保障預定的預算績效目標順利實現。

第二十條(財政績效跟蹤) 財政部門可以自行、聯合或要求預算單位實施預算績效跟蹤管理,提供績效跟蹤所需數據資料等相關信息,并根據績效實現程度,嚴格預算資金執(zhí)行審核,控制預算資金撥付進度。

第二十一條(績效跟蹤結果應用) 在績效跟蹤過程中,對實際績效嚴重低于預算績效目標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暫;蛲V箵芨额A算資金,直至預算單位采取有效糾偏措施為止。對經采取矯正措施仍嚴重低于預期績效的項目,或經評審論證預期績效偏低甚至無效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提請區(qū)人民政府調減預算項目資金或取消該預算項目繼續(xù)實施。

第五章 預算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預算績效評價) 預算績效評價是指根據經批準的預算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和相應權重,運用科學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績效評價方法,通過對預算項目績效相關數據資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匯總以及滿意度測評、專家評審論證等,獲得預算績效目標最終結果的過程。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價主體) 各級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評價的實施主體,承擔本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任務。對經確定的重大發(fā)展類、民生類或金額較大、群眾關切的預算項目,財政部門可以在單位自評價的基礎上,再行組織或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績效重點評價。對開展績效重點評價的項目,預算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要求如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提供績效材料,積極配合績效重點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績效評價實施) 年度預算執(zhí)行完畢,預算單位要根據財政部門年度評價計劃要求,結合年度決算編制工作,及時組織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預算績效自評價,并在每年6月份之前將上一年度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報送財政部門。對跨年項目,可以實施當年度階段性評價,等項目完成后再實施項目總體評價。對部分效益顯現周期跨年的項目,經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實施績效總體評價。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內容) 績效評價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并在績效評價報告中明確列示:

(一)項目基本概況:重點是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二)項目管理情況:指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績效評價結果: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產出情況、綜合效益、滿意度情況及持續(xù)影響力等;

(四)績效偏離情況:主要是指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等;

(五)績效評價結論、績效整改措施及績效改進建議等。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標準)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預算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預算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標準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yè)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yè)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績效評價方法)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應堅持簡便易行的原則運用一種或多種績效評價方法。

第二十八條(委托第三方評價)根據《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聘用第三方評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對部分專業(yè)性較強、工作量較大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項目,經政府采購程序可以引入專業(yè)評價機構開展第三方獨立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報告) 績效評價報告是績效評價結果的重要體現。財政部門、預算單位以及第三方評價機構在完成績效評價時,均應根據財政部門的統(tǒng)一要求出具績效評價報告?冃гu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建議可行。

第三十條(績效評價質量控制) 預算單位要對績效自評價結果的完整性、真實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等負責。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的績效自評價結果可以組織再評價或提請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論證。對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應在績效評價服務費用中預留不低于10%的質量保證金,根據相關部門和專家的質量評估情況確定支付金額。

第三十一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冃гu價結果應用方式包括:

(一)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及整改。預算單位應在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結果的同時,加大整改力度,一并報送績效評價結果整改落實情況。對財政重點評價項目,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及相關整改建議書面反饋給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在收到書面結果后30日內將整改措施及整改情況書面報送給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結合年度財政監(jiān)督檢查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整改督查力度。

(二)績效評價結果報告或通報。對績效評價結果及整改落實情況,財政部門應建立向區(qū)人大、區(qū)政府及相關層面報告制度和向有關部門和相關利益主體通報機制。其中,重大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情況應以專題報告形式提交給區(qū)政府。

(三)績效評價結果與部門預算安排相掛鉤。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和部門預算安排相掛鉤機制,將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情況作為改進部門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部門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積極或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財政部門在安排預算資金時可予以優(yōu)先保障和重點支持。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不力或達不到績效目標、評價結果較差或對績效評價發(fā)現問題整改不力的,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該部門預算資金安排。

(四)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考核和績效評價結果問責。根據“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財政部門應會同區(qū)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結果問責機制,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績效評價結果較差或造成財政資金損失浪費、低效使用的部門和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實施問責。

第六章 預算績效信息公開管理

第三十二條(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 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是財政和部門預算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應根據財政和部門預算信息公開的統(tǒng)一要求和規(guī)定內容同步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對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的評判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主體)預算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應根據預算信息公開要求同步將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及整改落實情況在松江門戶網站和本單位網站等予以公開。財政部門負責年度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計劃的制定發(fā)布、公開表式的統(tǒng)一制定以及督促預算單位及時公開信息,同時對財政納入重點績效評價的信息及其整改落實情況在松江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第三十四條(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內容) 除預算信息公開內容之外,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還應包括:(一)預算項目資金投入、立項依據及績效目標、績效指標等相關信息;(二)績效評價結果及評價報告等相關信息;(三)其他應當公開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信息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專項資金績效管理) 相關部門在設立經濟發(fā)展、社會治理和城市建設與管理等專項資金時,應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績效管理) 根據《經濟建設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規(guī)則》(財建〔2013〕165號),基本建設各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設置績效目標,并結合財務監(jiān)理機制協(xié)同強化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預算追加項目績效管理) 根據本區(qū)預算追加論證管理相關辦法,為提高預算追加項目的預算績效,對除政策性追加的預算項目追加,應在論證時明確預期績效目標,并重點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和跟蹤評價。

第三十八條(參照執(zhí)行) 各街道、鎮(zhèn)、園區(qū)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各預算部門可參照此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松江區(qū)項目預算績效評價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區(qū)財政局負責解釋。

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 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根據設定的 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預算部門(單位)是績效評價的主體。

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 政黨組織、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安排支出的 績效評價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 科學規(guī)范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與 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冃гu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并接受監(jiān)督。

(三)分級分類原則?冃гu價由各級財政部門、各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 相關原則?冃гu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系。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yè)政策、行業(yè)標準及專業(yè)技術規(guī)范;

(六)申請預算時提出的 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 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 預算執(zhí)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七)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jiān)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對象包括納入 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和納入部門 預算管理的資金。按照 預算級次,可分為本級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 轉移支付資金。

第八條  部門預算 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應當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部門整體支出進行評價。

第九條 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 轉移支付包括 一般性轉移支付和 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重點對貫徹中央重大政策出臺的轉移支付項目進行 績效評價;專項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以對社會、經濟發(fā)展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支出為重點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 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三章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是 績效評價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部門在申報預算時填報。預算部門年初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并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 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環(huán)境效益和可持續(xù)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 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冃繕艘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部門職能及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并與相應的財政支出范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冃繕藨攺臄盗俊①|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 客觀實際。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 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 績效目標確定后,隨同年初預算或追加預算一并批復,作為預算部門執(zhí)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 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冃гu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系,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yōu)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 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于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 系統(tǒng)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 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tǒng)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可持續(xù)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 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 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于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 預算編制和執(zhí)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 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 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于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 業(yè)績評價指標。

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 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yè)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yè)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 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 因素分析法、最低 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 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qū)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 抽樣調查等對 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 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 績效評價。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擬定 績效評價規(guī)章制度和相應的技術規(guī)范,組織、指導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需要對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支出實施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提出改進預算 支出管理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四條 預算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規(guī)章制度;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guī)范,并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三)確定績效評價工作人員;

(四)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五)收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

(六)對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七)綜合分析并形成評價結論;

(八)撰寫與提交評價報告;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預算部門年度績效評價對象由預算部門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提出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也可由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等相關原則確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實施再評價,參照上述工作程序執(zhí)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八條 財政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提交績效報告,績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預算部門職能、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預決算情況、 項目立項依據等;

(二) 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四)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開展 績效評價并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 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 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條 績效報告和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預算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

第七章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改進 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予以表揚或繼續(xù)支持。

對績效評價發(fā)現問題、達不到 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予以 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 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 財政支出。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 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三十五條 在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中發(fā)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條 各地區(qū)、各預算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吨醒氩块T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05〕86號)、《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76號)同時廢止。《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財預〔2009〕390號)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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