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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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為大家整理了最全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快來看看吧!

1、經濟補償金基數怎么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

包括: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根據法律規(guī)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后仍進入勞動者個人社保或公積金賬戶,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組成部分的規(guī)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可見,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屬于工資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3、合同“年終十三薪”是否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有條件的計算在內

如果合同中關于年終十三薪是附條件的,比如工作滿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應得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統一發(fā)放十三薪(不附帶兌現條件),那么十三薪屬于年終工資收入,應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

4、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稅前工資

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前12個月工資是否是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應得工資通常指稅前工資

關于經濟補償金是否繳稅,也有明文規(guī)定!秶叶悇湛偩株P于國有企業(yè)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關于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都有規(guī)定。

對勞動者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只有在高過一定總額之后再通過法定計算方式繳稅。如果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公司要以稅后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什么情況下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解答:按照現行規(guī)定,勞動者辭職、擅自離職、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辭退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等情況下,企業(yè)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企業(yè)什么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解答:按照現行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guī)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4、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解答: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第1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5、經濟補償金與生活補助費有何區(qū)別?解答:勞辦發(fā)(1995)50號文指出:《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246號)所指的“生活補助費”是《勞動法》第28條所指經濟補償的具體化,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所指的“經濟補償金”是同一概念。

6、經濟補償金以何為計算基數?解答: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 第11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4條明確規(guī)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guī)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解答: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guī)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7、本單位工作年限怎么計發(fā)經濟補償金?解答: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8、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何限制?解答: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組織調動、企業(yè)分立、合并后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解答: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6〕33號)中第4條明確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yè)直屬企業(yè)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作出規(guī)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出規(guī)定“。對企業(yè)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后企業(yè)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后單位的工作年限。

10、退伍、復員、轉業(yè)軍人的軍齡是否作為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解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yè)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fā)〔2001〕3號)第37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fā)〔1993〕54號)第5條規(guī)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yè)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xù)工齡。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fā)。

因此,企業(y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發(fā)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yè)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11、計發(fā)補償金的平均工資的下限限制?解答: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3款或第27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其它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12、勞動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解答:對于獲批準出境定居的職工,享受的一次性離職費不屬于《勞動法》及其配套規(guī)章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金。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職工獲批準出境定居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3、國有企業(yè)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如何征繳個人所得稅?付經濟補償金?解答:對國有企業(yè)職工,因企業(y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情況外,國有企業(yè)職工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guī)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14、經濟補償金與失業(yè)救濟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解答: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yè)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yè)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fā)或減發(fā)失業(yè)救濟金。

15、經濟賠償金、違約金和補償金的區(qū)別否支付經濟補償金?解答:給付條件不同。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并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可就違約金、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同時提出勞動仲裁。

16、《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標準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注意這里是“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單位連續(xù)工作年限”,細微的變化,說明勞動合同法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已經不再局限于“連續(xù)工作年限”了,即使勞動關系有中斷,也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之規(guī)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以六個月作為分界線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視為一年的規(guī)定更公平合理。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之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在新法下,此兩種情形經濟補償已經沒有12個月的限制了。

3、工資計算基數: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之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guī)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4、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勞動合同法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計算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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