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公審汕尾黑幫“女老大”被控19項罪名
惠州市中級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審理黃萍等1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礦等罪一案,被控罪名多達19項。其中,第一被告黃萍在汕尾市為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在當?shù)貒乐仄茐慕洕、社會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響?/p>
長期行賄謀求保護
起訴書顯示,第一被告人黃萍系汕尾市城區(qū)榮泰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榮泰公司”)股東、董事長。
2001年11月5日,被告人黃萍與鄒小帛(已死亡)成立榮泰公司,后以榮泰公司為依托,以被告人鄒少兵、楊麗芳等人為骨干成員,糾集親友、同鄉(xiāng)等,通過層級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經費、報酬和被捕的組織成員及其家屬生活費,以商養(yǎng)黑。
同時,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采礦、妨害公務、強迫交易、騙取貸款、聚眾斗毆、非法買賣槍支、彈藥、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偽造公司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向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謀求保護傘,實現(xiàn)以黑護商的目的。
據(jù)悉,以鄒小帛和被告人黃萍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鄒少兵、楊麗芳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鄒振建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汕尾當?shù)匦纬芍卮笥绊,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p>
非法采沙牟利數(shù)百萬
2005年,黃萍、鄒小帛在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xù)、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就以榮泰公司名義出資在汕尾市城區(qū)霞洋村開設榮泰沙場,并先后雇請黃某偉、林某良、徐某洲、蘇某革(均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沙船在汕尾海域采沙。
經查,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3月,被告人采沙共計117000立方米,經鑒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415.8萬元。2012年6月21日,汕尾市公安局聯(lián)合漁業(yè)局等部門查處該沙場,現(xiàn)場查獲非法開采的海沙500立方米,并查扣“榮運一號”、“粵潮州貨1498號”采沙船。
2012年7月,榮泰公司非法開采海沙行為被媒體報道后,第三被告人楊麗芳指使公司員工謝某利、施某賞、蔡某妮(均另案處理)先后在榮泰公司四樓、汕尾城區(qū)新樓山腳的一條小路旁將沙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使用碎紙機粉碎和用火燒毀。幾天后,楊麗芳又指使謝某利將榮泰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證據(jù)裝入兩個鐵皮箱,并藏匿于榮泰公司旁邊的8號空置樓房六樓。數(shù)天后,黃萍之兄黃某力(另案處理)將上述證據(jù)轉藏他處。
被指控罪名多達19項
市檢察院指控黃萍等15名被告人罪名共達19項,分別是非法采礦罪,騙取貸款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聚眾斗毆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毀滅證據(jù)罪,幫助毀滅證據(jù)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部分辯護人以出庭公訴人、合議庭全體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為由申請回避,回避申請分別報請檢察長、院長決定給予駁回。
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